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七
青岛市地税局 2013年07月17日
青岛正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于2002年8月8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2年8月8日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经营地址:青岛胶州市澳门路257 号三里河花园2-10网点;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 房地产投资开发、商品房销售,批发、零售金属材料(贵重金属除外)、建筑装饰材料。该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为胶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我局根据工作安排,2013年5月8日起对青岛正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81740370090)的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
(一)该企业2012年8月7日记帐凭证记账0045号“管理费用”科目办公费列支车辆保险费10402.41元,2012年8月14日记帐凭证记账0103号“管理费用”科目办公费列支车辆保险费21981.31元,以上财产保险单据均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应缴纳印花税=(10402.41+21981.31)×0.1%=32.40元。
(二)该企业2010年3月16日与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29800000.00元,合同已申报缴纳印花税8940.00元。2012年12月10日与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施工合同进行修改,修改后合同金额93032070.84元,合同未对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部分补贴印花税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应缴纳印花税=(93032070.84-29800000.00)×0.03%=18969.60元。
二、涉税违法问题的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企业少申报缴纳的2012年8月印花税32.40元、2012年12月印花税18969.60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分别补缴的2012年8月印花税32.40元、2012年12月印花税18969.6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违法事实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规定,对该企业少申报缴纳2012年8月印花税32.40元、2012年12月印花税18969.60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9501.00元。
上述违法事实处理、处罚意见,我局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3年6月13日进行了实地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