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八
青岛市地税局 2013年08月29日
青岛润鸿德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于2009年11月23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9年11月24日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邓士冰;经营地址:青岛胶州市御龙广场一号楼162号网点;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屋工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施工。该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户银行:工行胶州支行,账号:3803028209200300147;主管税务机关为胶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我局根据工作安排,2013年6月17日起对青岛润鸿德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81697158560)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
该公司2012年度销售车库分别取得预售款:10月份984998.00元,11月份1465000.00元,12月份710000.00元,已按2%预征率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应按3%预征率补缴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应补缴2012年土地增值税:10月份=984998.00×(3%-2%)=9849.98元,11月份= 1465000.00×(3%-2%)=14650.00元,12月份=710000.00×(3%-2%)=7100.00元,合计31599.98元。
(二)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2012年12月31日记帐凭证2-1号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礼品走访客户费用10000.00元,未代扣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应补交个人所得税=10000.00×20%=2000.00元。
违法行为定性:
该单位存在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二、涉税违法问题的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少申报缴纳的2012年10月份土地增值税 9849.98元,11月份土地增值税14650.00元,12月份土地增值税7100.00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该公司应扣未扣的2012年12月份个人所得税2000.00元,责令其限期补扣补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分别补缴的2012年10月份土地增值税 9849.98元,11月份土地增值税14650.00元,12月份土地增值税7100.0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违法事实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一) 根据《关于规范有关税务行政处罚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154号)第三条规定,对该单位2012年度存在的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单位应扣未扣2012年12月个人所得税2000.00元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00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处理、处罚意见,我局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3年7月24日进行了实地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