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送达公告 沪地税六稽公〔2012〕1号
上海奔红广告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沪地税六稽罚告〔2011〕271号)。
我局于2011年7月8日至2011年9月26日对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一:你公司2010年8月至12月的会计资料已遗失,仅提供了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的会计凭证等其他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二:你公司2009年12月至2010年7月申报的营业税减除凭证共25份,发票代码均为:231000871552,发票号码分别为:00172204-00172206(其中00172206有2份)、00172211-00172214、00172216、00172221-00172226(其中00172224有2份)、00172230-00172236、00172241-00172242,总金额1,827,920元,其中:2009年12月3份,金额合计205,000元;2010年1至7月22份,金额合计1,622,920元。经税务综合征管软件查询,以上发票由上海肖蕾广告有限公司所购买。经上海肖蕾广告有限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对该些发票鉴定,以上25份广告业专用发票均属假票,你公司利用以上发票作为营业税营业额减除凭证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的规定,少缴营业税91,3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397.72元。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规定,少缴2009年企业所得税693.21元、2010年企业所得税367,530.33元。
违法事实三:经检查你公司签订的两份《上海市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longerad2009-06-04-01、longerad2009-06-04-02),该两份合同签订日期均为2009年6月,合同金额合计84万元,你公司未按规定对该两份合同贴印花税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少缴印花税420元。
对上述违法事实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2,000元。
对上述违法事实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少缴税款一倍罚款,即:营业税罚款91,3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6,397.72元,企业所得税罚款368,223.54元。
对上述违法事实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的规定,处少缴印花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1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