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查处最大间接股权转让案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对于吉林省梅河口市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黄宝军来说,2012年的春天让他格外难忘......

  对于吉林省梅河口市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黄宝军来说,2012年的春天让他格外难忘。就在这一年的3月,通过他和同事们的努力,吉林省国税局先后对两户境外企业间接转让我国企业股权分别征收所得税7267万元和23500万元,税款合计达到30767万元,这是吉林省国税局近年来成功查处的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首起案例。
  
  已经从事税务工作20多年的黄宝军告诉记者,作为一个基层的税务干部,以前觉得所谓的维尔京群岛避税地、“导管公司”、股权转让等名词离自己很遥远,现在才发现,即使是在他所在的这样的一个偏远的小县城里,也会发生令人震惊的避税案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总会计师周柏柯对记者说,对跨境税源有效监管,我们不仅有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责任意识,更有捍卫国家主权的能力。
  
  更名企业带来所得税收入增长异常  
  2011年3月,吉林省通化市国税局在分析税收收入时,发现当月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异常。主要原因是梅河药业公司(以下简称梅河药业)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多万元,但该企业并不是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这户企业的名称也很陌生。通过调取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数据,查询到该企业是梅河口市局管辖的一户外商独资企业,去年同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只有30多万元,而且2011年1月刚变更名称。企业是单纯的更名,还是发生了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涉及税收问题?通化市国税局对此予以密切关注,并通知梅河口市局进一步调查有关情况。
  
  梅河口市国税局的税务干部来到梅河药业,一位自称是梅河海外公司(以下简称梅河海外)代理人的贾某接受了调查。当税务人员谈到如果企业有股权转让行为,转让所得需要缴税时,贾某声称自己不过是代理人,对这个事情不清楚,况且董事会并没有授权他就这方面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最初的几次调查交涉,贾某始终否认有股权转让行为。
  
  企业不承认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不提供相关资料,不配合调查,案件一开始便陷入困境。对此,税务人员经过分析确认有两个主要疑点:一是梅河药业近期已经更名,税务人员几次去企业调查,了解到企业发展态势良好,产品市场网络很成熟,盈利水平较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理由随意变更名称,如果未发生实质性的股权转让或控制权变化,随意更名不符合常规。二是如果有股权转让行为,而贾某一再予以否认,对这个问题如此敏感,不提供相关情况,背后一定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相应的涉税问题可能非同一般。
  
  税务人员进一步深入企业调查,向贾某申明三点:一是企业要对近期更名作出合理解释;二是提示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有义务将转让合同向税务机关备案,否则,按有关规定可能面临被处罚的风险;三是声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企业股权转让信息,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
  
  经过几次反复接触,贾某也感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坚定态度和决心,他表示企业有可能发生股权转让,但被转让的是梅河药业的母公司梅河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梅河控股),与梅河药业无关,也不产生涉税事宜。可能只是达成了初步意向,交易的方式和时间都没最终确定,所以也无法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和资料。
  
  调查中,税务人员还了解到,梅河控股的注册地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对于其他情况,企业人员以不太了解为借口没有提供。针对上述情况,2011年6月,梅河口市国税局成立了由稽查局、管理分局和负责国际税收业务的骨干组成的专案组,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全面深入开展查处工作。
  
  案情复杂,调查陷入困境  
  专案组对整个案情初步分析,全面梳理了前期调查情况、目前掌握的信息和相关法规等一系列因素。通过综合分析,专案组认为要确定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应取得三个方面的有力证据,一是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资料;二是确认梅河控股是没有实质经营活动、专门为避税目的而设立的“导管公司”;三是确认有转让收益。
  
  吉林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白春光告诉记者,所谓“导管公司”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和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说白了,就是投资者在税负较低的区域设立公司,然后通过这个公司向其他全球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提供商标使用、专利技术等特许权使用,通过这一途径将利润转至低税负地区,达到避税目的。在这个案件中,必须证明这家境外的梅河控股是“导管公司”,交易实质是转让我国梅河药业的股权,这样,我国才有征税权。
  
  为此,税务人员确立了下一步调查重点。继续要求企业提供股权转让资料,整个交易的详细流程,以及交易各方的关系,如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进一步了解梅河控股的有关情况,包括注册资本、董事会成员、资产、负债、资金往来、投资情况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同时,调查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
  
  经过多次深入企业调查,专案组了解到部分情况。贾某只透露梅河控股与梅河药业业务往来不多,具体情况他也不了解。但他说明梅河药业的实际控制人是梅河海外,注册地也是维尔京群岛。同时,他透露了实际收购方是香港药业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药业),与梅河药业变更的名称中的关键词一致。
  
  贾某一再强调这次转让与梅河药业无关,同时说明交易双方均为境外公司,交易标的也是境外公司,我国没有征税权。贾某反复声明,此次转让为平价转让,没有转让收益,不涉及纳税问题。
  
  专案组发现,在调查过程中,贾某在为转让行为和转让实质辩解时,讲得有条有理,对相关法规掌握得一清二楚,他对相关税收法规的熟悉程度甚至让专案组人员都感到惊讶。作为代理人,能对间接股权转让涉税规定如此熟悉,肯定做了大量精心准备,这点很值得深思。从该企业经营状况分析,梅河控股有梅河药业100%的股权,那么梅河海外转让梅河控股股权的交易价格,必然包括梅河药业的现有资产和未来盈利预期。通过对梅河药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了解,梅河药业的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市场前景好,几年来企业利润呈几何级数增长。因此,从该企业看不可能以平价的方式转让。
  
  通过这一阶段的调查,虽然专案组取得了一些有益信息,但因为企业不配合,调查没能取得实质性进展。避税嫌疑虽然已经逐步清晰,但在企业不提供资料,不承认间接股权转让的前提下,调查又一次面临困境。如何从其他途径取得有力的证据和信息,成为这一案件能否取得实质性突破的关键。
  
  刺破“导管公司”的面纱  
  2011年8月的一天,专案组在讨论案情时,有人提到在前期调查时,贾某说购买方为香港的上市公司,由此专案组想到,香港药业作为上市公司,如果发生重大收购行为肯定要公告。事实正如税务人员判断的那样,通过上网查询,得到了香港药业收购股权的公告。专案组终于获得了股权转让的总体情况和一些重要信息,至此,整个调查工作峰回路转。
  
  查询到的公告内容显示,2010年11月24日,香港药业的全资子公司香港国际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国际)与梅河海外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约定香港国际以不超过24亿元人民币收购梅河控股。公告中提到,此次收购主要看中“该等目标公司”产品组合、销售网络和市场前景,但从公布的产品名称看全部是梅河药业的主打产品,从公布的财务数据看与当期梅河药业的数据完全一致,说明梅河控股本身没有经营业务。因此,专案组进一步确认间接转让的实质,工作的重点由此转入约谈取证。
  
  根据掌握的上市公司公告,专案组约谈了已经成为收购方香港药业公司代言人的贾某,专案组人员向企业宣讲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同时告诉了贾某相关税收法规,说明相关企业有义务接受调查,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之后,贾某向税务人员介绍了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关系,以及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但仍不承认属于间接股权转让性质。
  
  为了证明梅河控股就是“导管公司”,税务人员再次联系贾某,就梅河控股的经营实质进行了一次专门约谈。贾某开始说自己无权泄露这个商业秘密。对这点专案组事前做好了充分准备,按照相关法律对其解释了什么是商业秘密,说明税务人员调取其经营方面必须披露的信息,不涉及到泄露商业秘密。
  
  贾某又提出了一个理由:这笔股权转让交易还没有完成,因为根据转让协议,香港国际以梅河药业2011年度净利润的12倍、总金额不超过24亿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股权转让交易需要在2012年初完成。虽然香港国际支付了预付款,仍不满足确认收入和所得的条件,也不存在马上缴税问题。
  
  由于企业股权转让交易没有完成,不满足确认所得的条件,专案组几个月的努力面临进退两难的困境,看来只有被动地等待企业完成交易后才能开展下一步工作。
  
  在工作暂时无法深入时,专案组依然没有放弃,大家思考着前期的发现和认定过程,很重要的一点是信息的取得。因此,在无法取得其他有效信息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查询香港药业的公告,继续关注股权转让交易的进展。
  
  专案组在查询公告时,得到了这样一条信息,2011年9月,香港药业转让通化药业公司公司(以下简称通化药业)50%的股权,受让方是国内某药业公司,这属于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我国企业股权的行为。专案组立刻联想到这里面可能存在着问题,因为香港药业既然转让通化药业50%的股权,说明转让交易发生前就是通化药业的股东,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专案组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查询到,通化药业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单一股东是通化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通化控股),既然通化控股有通化药业100%的股权,香港药业怎么有权出售通化药业50%股权呢?带着这样的疑问,税务人员继续查询公告信息。经查询了解到,2011年6月22日,香港药业收购了通化控股100%股权,收购价格为7.75亿元人民币,因此,也就成为通化药业的实际控制人。而通化控股也是注册于维尔京群岛的一家公司,这让专案组联想到通化控股与梅河控股的性质是否相同,也属于“导管公司”。
  
  专案组通过深入调查,又有一个重要发现。通化药业和梅河药业注册地址相近,位置毗邻,并且都是从一家公司分立出来的。上述了解到的情况,与前期调查约谈内容结合起来,税务人员就有了这样的判断:实际收购方——香港药业通过相同收购方式,收购了梅河口市两家药厂。而这两家药厂的实际控制人——梅河海外和通化海外公司(以下简称通化海外)分别通过间接股权转让,以转让位于避税地的两家“导管公司”为名,实质上转让了梅河口市两家药厂的100%股权,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在中国的纳税义务。
  
  专案组再次约谈贾某,针对滥用组织形式,通化控股的资产、人员情况,是否具有实质经营活动作了询问笔录。在税务机关的一再询问和政策攻势下,贾某终于承认了设立通化控股没有实质的商业目的,通化控股注册资本很少,没有实际经营活动,属于无雇员、无其他资产、无负债、无其他投资无其他经营业务的经济组织。同时,专案组通过对通化海外的股东和管理情况分析,确认该公司不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排除了居民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取得所得的可能性。
  
  在初步认定梅河海外和通化海外有重大间接转让股权避税嫌疑之后,经过多次采取约谈取证,专案组判定梅河控股和通化控股属于典型的“导管公司”,并将有关情况逐级汇报。吉林省国税局将情况汇总后,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立案。国家税务总局在了解情况后,经过认真审核,同意了梅河口市国税局的处理意见。同时,梅河口市国税局也把前期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向市政府汇报,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有力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梅河口市国税局以文书送达和召开集体约谈会等形式向企业告知了纳税义务。
  
  2012年3月,梅河口市国税局对通化海外间接股权转让所得追缴企业所得税7267万元。同时,香港药业完成了对梅河药业2011年业绩审计工作,以上限24亿元间接收购梅河药业,股权交易完成。随着最后一笔税款成功划入国库,30767万元税款终于找到了应有的归宿。

  (本报记者 闵丽男 李卓然   通讯员 杜凤东 王刚) 
       (本文中所有企业名称和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