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少缴税款处罚争议调解案

来源:税企网 作者:税企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在某市宜阳大道36号开发 项目,其中一建筑工程规划总用地143826㎡,总建筑面积291667㎡,另一建筑工程规划总用地78058㎡,总建筑面积124892.8㎡。至2013年底,两...

  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在某市宜阳大道36号开发××项目,其中一建筑工程规划总用地143826㎡,总建筑面积291667㎡,另一建筑工程规划总用地78058㎡,总建筑面积124892.8㎡。至2013年底,两个项目都还在建, 翡翠城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建筑面积为135298.58㎡,水晶城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建筑面积为24198㎡。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内共纳税(费)30277271.71元,在今年某市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少缴税款现象,拟对少缴税款处以0.8倍的罚款,该公司以税款申报情况较好,少缴税款原因为漏税,申请向某市稽查局降低罚款处罚幅度。

  二、[调解过程]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一方面强调申请人某公司认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应当追缴该公司少缴的税款的事实的同时,又建议该公司要主动提供税款申报情况较好,少缴税款原因为漏税等证明材料,另一方面与该市稽查局沟通,在稽查局核实并确认该公司为税款申报情况较好,少缴税款原因为漏税的实际情况后,建议稽查局在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标准的前提下,适当对处罚幅度进行变更。最终稽查局作出了0.5倍处罚决定,某公司也接受了该处罚决定。双方达成了和解。

  三、[调解和履行结果]

  鉴于该公司纳税申报情况一贯较好,且为市重点企业,纳税诚信企业,公益事业类亏损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的税款,对少缴税款处以0.5倍的罚款。

  四、[案例评析]

  该案中,首先调解员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对当事人有耐心,对调解纠纷有信心。并且平等对待双方,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在充分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引导行政调解双方充分认清实际情况。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工作方法,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讲解,鼓励行政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达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了事的目的。充分发挥了行政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