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头分析寻疑点 实地核查找证据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坚 汪天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分析 日前,某市国税局对A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案头分析比对A公司近几年的申报数据时,税务人员发现以下疑点: 1.在该市的各大车展中,A公司制定了多种促销方案,如买车送...

    分析

    日前,某市国税局对A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案头分析比对A公司近几年的申报数据时,税务人员发现以下疑点:

    1.在该市的各大车展中,A公司制定了多种促销方案,如买车送装潢、送赠品等,促销物品的视同销售收入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没有体现;2.在涉及A公司的媒体广告中发现,A公司提供汽车销售贷款按揭服务,但在增值税应税收入中未申报相关手续费收入;3.A公司增值税税负低于预警值,特别是2013年1月~5月,税负基本为零;4.A公司的销售利润率偏低,且费用增长过快。

    核查

    针对以上疑点,税务人员开展实地核查,又发现A公司将一笔既未取得发票又未付款的广告费预估300000元计入销售费用。

    随后,税务人员依法约谈A公司财务人员。A公司财务人员拿出相关票据对上述问题加以解释,但未能消除疑点。税务人员告知A公司相关税收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应按视同销售处理。A公司赠送配件、饰品等应作视同销售行为申报增值税。

    2.在销售汽车的同时提供贷款按揭服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应按价外费用申报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估入账的广告费300000元不得税前扣除。

    由于约谈准备充分,A公司表示愿意补缴税款,现已将相关业务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按规定补缴增值税86464.79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70530.90元,并缴纳了相应的滞纳金。

    启示

    企业在销售中或多或少涉及促销、广告等范畴,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环节需多留意纳税人对促销、返利、赠品等项目是否进行了申报。同时,应注意纳税人在促销过程中无偿赠送的礼品是否按视同销售计提了增值税,代办手续费是否视同价外费用计入销售收入。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