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今天大世说法,为大家带来一篇老稽查与纳税人的刀锋相见!欢迎税务的兄弟姐妹们加大世微信号:h185255655661共同交流探讨。
这天大世闲着,听老赵讲当年那场核定之战。
要说这老赵,据说本来是搞刑侦的,后来不知怎么阴差阳错地进了税务局。老赵其实一点也不老,不到四十岁,在税务局,这年纪算是轻的,但他平日里处事老道,观察入微,所以,咱也叫他老赵了。
老赵在当地税务局算是个稽查老杆子了,论经验和业务,那都是杠杠的。但说起当年那场与企业的核定之辩,也不由得说上一句惊心动魄了。
几年前,老赵正好稽查一个房地产企业,这一查,发现这企业把一幢大楼仅仅按每平方米3000元卖给了另一家公司。而当时,同一地段售价最少也得6000元每平方米。
老赵作为老稽查,那肯定不能放过了,就这价钱,不是明显想着少缴税嘛,肯定不行!
怎么办?核定价格,补税。
看起来这事很简单是吧?要是这企业就这么把税给缴了,事确实算是很简单,后来也就不会有这核定之战了。
要说这企业,也不是吃素的。要知道,如果真按6000元每平方米算,企业可得补六七百万元的税款,这数字放全国不算大,可对于企业来说,那也不是个眨巴眼的小数。
于是呢,这企业便请来了当时某个著名的税务专家,为企业出谋划策。
经过多轮间接的交手之后,终于,老赵与这专家面对面的交锋便正式开始了。
当时的情形,按着老赵的形容,是这样的:一个会议室,左边是企业管财务的副总以及专家,两人一脸肃穆,而右边呢,就是老赵和另一个检查人员小丁。
小丁是才入税务局的新兵蛋子,在这种真正看实力的大场面,自然是帮不上大忙了,所以,实质上,还是老赵一人应战。
一边是西装笔挺的专家,一边是穿着短袖的老赵,这交锋还没开始,从气势上似乎专家就把老赵给压下去了。
对方专家首先发难:“稽查认定我们这幢楼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但是在征管法相关规定里,并没有规定什么是明显偏低,补税应该讲求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稽查局以什么来认定我们是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总不能是主观判断揣测吧?”
正所谓行家一出口,就知有没有。老赵一听就知道,这专家看样子真有几把刷子,开口就抓软肋。确实,税收征管法从没明确规定这价格明显偏低中的明显到底是多少。不过,老赵也不是吃干饭的,光凭着这一问,就想把老赵问倒怎么可能?
“的确,必须承认,征管法确实没有明文规定低多少才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老赵清了清嗓子答道:“虽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其他类似法规里都有相关规定。”
老赵一连举了几个例子,比如,《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法释5号)第十九条就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老赵说:“对于明显偏低,这些文件应该算是有参照性了。当然,就算退一步说,不参照这些文件的规定,那么对于偏低,也可以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来判断。贵公司这幢楼同一路段的价格最低为6000元每平方米,但实际上你们公司仅仅按3000元每平方米出售,价格已经低出市价一倍。相信让任何一个正常人来判断都会认定这属于明显偏低了,所以,即便是起诉到法院,你们公司这幢楼售价也应属于明显偏低。”
老赵说完瞧了瞧对面的专家,发现对方并不为所动,似乎是早有所料,看样子对方也知道在这个问题上作深究意义不大。
“那我们退一步说,即便认定我们公司价格偏低,但是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才允许进行核定。”专家与企业副总之间交换了下眼神,接着说道:“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行政处理处罚,应由行政机关举证。但是,稽查局以什么证明我们是无正当理由呢?”
“呵呵,首先,我要纠正一下你们的说法,不是认定你们公司价格偏低,而是明显偏低。”老赵把“明显”两个字重重地加了个音。凭着多年和企业打交道的经验,老赵知道,在谈判时,适当的强调关键字还是很重要的。
“其次,我们来说说举证规则,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原文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从这句话里可以看到,我们税务机关只需要证明价格明显偏低,而对于正当理由的提出,本就应是纳税人的责任。要税务机关去企业找找,有没有正当理由,再核定?这本身就是对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违背,也是不切实际的。”
“再次,我们首先认定你们价格明显偏低,这违背经营常规,只要你们没有提出理由,我们自然认定为没有正当理由了,所以,这提出理由的举证义务,本就应由你们承担。”
老赵说完,看了看对方副总,又看了看专家,发现这专家果然是牛,竟然还是不动声色,这时老赵心里不由打起了鼓,难不成自个刚刚的理由,这专家早就已经想到了,所以才不惊不讶,不反不驳?
“既然说到正当理由,那想请问下,究竟什么理由才是正当理由呢?这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总不能到时我们提出认为是正当的理由,结果你们一句不正当,就给否掉了吧?要真这样,没个标准的,那我们提出再多理由,又有什么用?又怎么能让人心服口服呢?”这时候,就听到专家再度发问。
老赵心想,这人还真是老手啊,什么是正当理由,还真没听到过确切解释。这想归想,话还得说,谈判交锋讲气势,可不能怂。
“所谓正当理由,我个人认为,就是真实、合法、合理的理由。”老赵想了想,答道。
“那什么是真实、合法、合理的理由?”对方立马追问,大有穷根究底之势。
“真实,就不用说了,就是你这理由得是真的,要是假理由,那也就是不存在。既然理由都不存在,那何来的正当?合法,就是理由所对应的事实得是合法的,你要是不合法,你这理由再真实、再合理,那也不是正当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