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稽税稽罚[2015]11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
来源:税企网 作者:税企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稽税稽罚[2015]111号 北京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10224700240566): 经我局于2013年03月28日至2014年07月29日对你(单位)2009年01月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稽税稽罚[2015]111号
北京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10224700240566):
经我局于2013年03月28日至2014年07月29日对你(单位)2009年01月0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查你单位2009年4月30日实际取得在建工程项目转让收入160000000元,经查此笔款项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北京金融街西环置业有限公司冲抵你单位与北京金融街西环置业有限公司的欠款160000000元;2009年5月31日实际取得在建工程项目转让收入26413855元,经查此笔款项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直接抵扣应由你单位支付的工程款26413855元;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共计186413855元,造成不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的规定。
(二)经查你单位检查纳税期间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共计183张在开发成本中列支,金额合计317173200元,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鉴定,伪造发票35张,金额130000000元,无开具数据发票8张,金额56000000元;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鉴定伪造发票及领购单位与发票上加盖印章单位名称不符的发票共140张,金额131173200元。经检查组外调核实,上述发票票面印章单位与你单位没有业务发生和相关经济往来,没有为你单位开具过发票,业务不真实,造成少缴纳2011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在帐簿上不列收入及多列支出,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偷税税额133166904.10元处以一倍罚款计133166904.10元(其中:营业税偷税额罚款9320692.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额罚款466034.64元、企业所得税偷税额罚款123380176.7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3166904.1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入库(帐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5年10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