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利用大企业数据仓库、税收风险管理软件及大企业税务审计软件等多个智能税务信息化工具,对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进行风险分析时,发现疑点。后经进一步查证,A公司控股股东变化后,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需追缴其不符合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所得税优惠2.3亿元,征收滞纳金1亿元。
症状:研发费采用两种核算方式
厦门市税务局开发的大企业数据仓库和税收风险管理软件,包含一项重要功能——“控股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性”风险项目指标模型。该模型可通过设定年份、企业所得税平均贡献率、营业收入等指标,比对筛选风险点。经过数据分析比对发现,A公司最近三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平均贡献率分别为8.9%、8.3%、4.7%,变动率异常。
结合前期采集的企业涉税资料,税务人员进一步分析发现,A公司在享受高新优惠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在账上专门设置了研发支出科目,科目明细为各个研发项目的具体支出,下级科目分别为研发工资、直接投入、设备折旧、其他费用,会计处理符合规范,经测算研发费用分别占收入总额的3.27%,略高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要求的比例3%。
但是,A公司在后3年的账目上,并未设置研发支出科目,研发费用无专项列支,而转变的节点恰逢A公司股东变更的特殊时期,其与股东之间每月均有大笔资金往来;同时,作为年均销售收入上百亿、内控机制完善、有着较强财务核算部门的公司,连续5年研发费用支出使用两种差异较大的核算方式,存在一定异常。
诊断:“授权使用”充当“自主研发”
针对该疑点,A公司自查认为并不存在问题。于是,税务人员利用大企业税务审计软件强有力的爬虫算法功能,快速读取复杂网页中的节点数据,在海量互联网数据中高效精准抓取了几个重要信息:第一,A公司2012年度由于外资企业B公司入股且控股60%,A公司的经营方式、内控机制、财务核算方式均发生了较大改变;第二,B公司控股A公司后,在A公司所在地新设立了研发机构,主要侧重于A公司核心产品的专业研究。
结合这些信息,税务人员综合判断认为,被控股后的A公司,其核心研发项目实际均由B公司进行研究开发,后经授权由A公司使用和生产。在通过大企业税务审计软件抽取比对了两家公司的往来账目后,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每月均支付一笔特许权使用费给B公司,并代扣代缴了相关税费,进一步佐证了税务人员的判断。
结果显而易见:A公司的研发项目由B公司的研发中心统一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当由B公司归集,A公司并无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其由外资控股后的3个年度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条件。
经过税务部门的政策辅导,A公司最终承认,其研发中心原属A公司,被控股后转由B公司实际主导,其管理实质为B公司。因此,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需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A公司共需补缴企业所得税2.3亿元,滞纳金1亿元。
处方:准确判定费用归集主体
事实上,不少外资企业发展历史悠久,技术实力领先,由其牵头进行产品研发,授权被控股企业使用、生产和销售,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但在研发费用成本归集中,必须分清实际研发主体,将授权获得的研发项目充当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必要条件,这样的做法不可取,将带来相应的税务风险。企业应严格遵循相关政策规定,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发生额,准确归集研发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