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公司简介
C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主要从事柴油、石油原油、燃料油、原料油、页岩油和油浆等产品批发销售业务,所属行业为石油及制品批发,2016年10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大量开具发票被发现
2017年5月,芜湖市国税局纳税服务部门在前台业务受理中发现,C石油化工公司在近两三个月时间内突然连续、大量办理发票增量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原先核定的每月25份,每张限额十万元,增加到每月近200份,每张限额一百万元。
税源管理部门在后续分析中发现,该公司存在进、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不符等问题。该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品名为“原油、煤油、粗白油”等,而开出的销项发票品名均为“燃料油、柴油”等成品油,而通过查询征管系统,C公司从未有过缴纳消费税的记录。
税务部门办案人员经过实地查看等稽查方式,发现C作为商贸企业,其经营进销费用中却均无运输费用支出,这明显不符商贸企业经营常规。
税警合作
芜湖市国税局与芜湖市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通报了相关情况,希望在此案上通过合作,尽快查明案情。公安机关了解案情后,立即决定与税务机关成立联合调查组,双方共同实施调查。
在公安机关和银行等部门协助下,专案组获得了大量涉案企业银行交易信息,经过大量分析、比对和筛选后,专案组由C公司与河北、山东两家企业的一笔进销交易入手,从两万多条资金往来数据中找到了企业资金回流痕迹。
经过双方合作终于发现王某利用其所开设的C公司,一方面接受上游企业虚开的品目为“原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同时,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变票虚开的方法,向下游北京、山东、广东等5省、市的20家企业,虚开发票1702份,涉及金额10.22亿元,税额1.74亿元。
明税观察
2012年47号《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C公司作为商贸企业,明显符合2012年47号规定的“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而其从上游购进的原油等都是消费税非应税产品,再卖给下游时开具的品名燃料油等都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理应缴纳消费税,但是其从未有过缴纳消费税的记录,为偷税行为,如果在税务机关给其下发补缴消费税等相关通知后及时补缴税款,是有可能免予刑事处罚的。
但是C公司不论是从上游购进的消费税非应税消费品还是销售给下游的消费税应税产品都是虚假的,只有开具的发票是真实开具了,购买和销售都是虚拟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很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