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一些物流企业主动“策划”,提高成本费用,虽然降低了税负,却明显违反了税收法规,产生明显税务风险。
物流企业A公司为扩大规模,与108辆挂靠车辆业主签订了挂靠协议。协议中约定,A公司仅收取挂靠费用,挂靠方拥有经营权和所有权,并由挂靠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过,A公司在财务处理时,将挂靠车辆的修理费、保险费和折旧费共计77.41万元列入了企业的成本费用,使企业利润降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且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支出,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挂靠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挂靠车辆的营运收入并不在被挂靠物流企业的账务中反映,因此,A公司将挂靠车辆的修理费、保险费以及折旧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做法,不符合税法规定,应进行相应调整。
另一家物流企业B公司则因凭票领取工资的做法,给自己带来了一定税务风险。近期,税务人员在对B公司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情况进行提取分析后,发现该公司驾驶员的平均工资仅为3969.85元,明显低于当地税务部门设置的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模型下限标准。通过比对发票报销台账与工资领取记录,税务人员发现,该企业采取驾驶员凭票领取工资的模式,由驾驶员每月提供数千元通行费、修理费和油费发票进行“报销”,并领取相应资金。企业在次月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时,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一般都在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以下。经统计,B公司通过上述做法,少申报工资、薪金总额166.62万元。
B公司的这种做法,不但违背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而且与在税前扣除凭证管理中所应遵循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相背离。此外,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税已扣缴税款等信息,B公司的这一做法明显也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此,税务机关要求B公司对多列支的成本费用予以调增,在准确核算驾驶员的工资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后,准许其将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像A和B公司这样,通过挂靠车辆多列支成本费用,用通行费、修理费和油费发票抵驾驶员工资的物流企业并不少见。不仅如此,还有一些物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缺失或混乱,相关成本费用却未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这些企业之所以出现上述税务风险,主要原因是内部税务风险管理控制不严格。货物流是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流企业作为货物流的发生载体,具有组织形式复杂、涉及上下游企业众多、人员与作业流动性大等特点,需要管理好各个环节的税务风险点。建议企业在准确理解、把握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财务核算体系,规范成本费用核算,切实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