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存续经营期间未纳税申报被发现

来源:明税 作者:明税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案情介绍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赣榆区税务局在破产案件专项督察中发现一个典型问题,有企业在破产重整期间存续经营,但未进行纳税申报,在重整完成处理债权债务时也未通...

  案情介绍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赣榆区税务局在破产案件专项督察中发现一个典型问题,有企业在破产重整期间存续经营,但未进行纳税申报,在重整完成处理债权债务时也未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补充税收债权申报,导致产生新的欠税,新旧企业控制人之间出现争执。

  2017年12月31日,A有限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B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重整。2018年4月23日,法院裁定其进行破产重整,指定C清算有限公司担任破产重整管理人,并通知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债权申报。重整期间引进D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2019年6月6日,E公司、F公司与A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签订《企业重整投资意向书》《债转股协议》。2019年8月6日,新股东签订《重整投资合作合同》,完成破产重整工作。

  在督查中,税务机关发现该破产重整案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A公司实施存续式破产重整模式,在破产重整期间存续经营,但未进行纳税申报。在存续式破产重整模式下,由于A公司的法人资格存续,仍为有关存续经营行为的纳税主体,须继续承担A公司的纳税义务。根据公司财报、增值税开票情况和供电部门提供的电费清单,税务机关确定,A公司在破产重整期间(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一直正常生产经营,但是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均为零申报,存在税款流失的情况。

  二是新股东及破产重整管理人在破产重整各方确立后,处理债权债务时只对破产重整前的税收债权进行了处理,对破产重整期间的税收问题,没有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补充税收债权申报,在进行新旧股东股权转让时没有向税务机关进行股权转让税务事项申报。

  由于A公司在破产清算期间虽正常生产经营但未能及时进行税务申报,破产重整完成,股权变更时也没有通知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收债权进行核查,造成破产清算至破产重整完成期间产生新的欠税问题,为此新旧企业控制人之间产生争执。

  针对所发现问题,税务人员向企业负责人解释,根据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也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当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的,其指定管理人需要通知破产重整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债权申报。如果破产重整时间较长或破产重整期间企业或其子公司继续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人还需要通知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债权补充申报。在企业继续经营期间,还须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因此,企业须承担存续生产经营期间产生的纳税义务。

  最终,税务机关依法向重组后的企业追缴了税款并加收了滞纳金。

  要点提示:纳税人应当充分了解破产重整期间的税收政策、涉税事项处理方法,及时就重整期间的存续经营通知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债权补充申报,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有效的防范破产重整业务带来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