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一地税警联合办案效果是“1+1>2”,那么两地税警联合协同办案,又会收到什么样的效果呢?
1、一封远来的协查函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判处谢某梅有期徒刑6年。随着司法机关的宣判,这起由浙江省与四川省两地税警通力协作查办的、涉及虚开141份发票,企业偷逃增值税237.8万元、所得税222.41万元的案件落下帷幕。
2016年底,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税务机关收到一份来自四川省遂宁市的协查函,要求对遂宁市大英县M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给绍兴F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展协查,以进一步确认M纺织公司具有虚开违法事实。
收到协查线索后,柯桥区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决定对F防护用品公司立案检查。但协查函提供的材料信息十分有限,从内容看,遂宁市税务机关只明确了涉案的51份发票涉嫌虚开,但未能提供其他如具体经办人、涉案中间人、资金流转情况等信息。
经与遂宁市税务人员联系,检查人员了解到,四川大英县M纺织公司注册地址无任何经营迹象、相关人员均已失联,企业已被税务机关转为非正常户。
检查人员于是对涉案企业进行了查前分析,了解到绍兴F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是谢某林于2002年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谢某林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从事针织、纺织品等产品的销售。
检查人员分析发现,该公司成立以来经营销售情况比较稳定,每年销售额约有2000万元,年缴纳的增值税均为200多万元。企业申报数据分析显示,四川税务机关来函提及的51份发票,该企业已认证抵扣,涉及金额509.3万元、增值税税额86.58万元。
检查人员从税源管理部门等处了解到,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虽为谢某林,但实际经营控制人为其女儿谢某梅。
此外,企业进项发票信息分析结果显示,该企业主要从本地或江浙临近地区的上游企业购进涤棉坯布产品,进货渠道较为固定。因此,该公司从四川大英县这种并非涤棉产品主要产地的地区购进原材料产品,其行为就显得异于常规。
结合协查线索,针对企业疑点情况,检查人员初步拟定了以企业外地采购业务调查为重心,对企业发票流与资金流同时进行核查的调查方案。
2、一笔奇怪的“购货款”
在进一步整理分析绍兴F公司抵扣发票情况时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并非只接受了大英县M纺织有限公司一家企业的发票,在这一地区,F公司还接受了大英县P纺织有限公司、大英县H纺织有限公司、大英县D纺织有限公司和大英县X丝绸纺织厂的共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涉及金额889.61万元,涉及税额151.23万元。
检查人员立即将这一情况与大英县税务稽查人员进行了沟通,请大英税务稽查部门对新发现的4家供票企业情况进行协查。大英税务稽查部门反馈的信息显示,这4家企业和大英县M纺织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均为同一人龙某;大英县H纺织有限公司、大英县X丝绸纺织厂法定代表人则均为黄某斌,并且企业注册地址、联系方式和开户行均相同。此外,大英P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与黄某斌为夫妻关系。
大英县税务局稽查人员还表示,大英县税务机关目前已与公安机关联合对上述5家企业实施调查,根据目前线索和已掌握情况,大英县税务机关认为这4家企业与M纺织有限公司有可能为同一团伙控制下的企业,具有重大虚开违法嫌疑。
按照调查计划,检查人员依法从银行调取了F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多个账户以及实际控制人谢某梅的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清单。对大量企业交易往来信息进行筛查分析后,检查人员发现,每次在F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向大英县5家企业支付货款前不久,谢某梅个人账户均会收到一笔与货款金额相近的资金。随后,这笔钱便会被转入F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并向大英县5家企业付“货款”。检查人员通过银行账户顺藤摸瓜,向上追溯资金流向和来源,发现汇给谢某梅的资金来源于大英县一个名为付某的个人账户。
3、一张清晰的资金图
在对涉案企业疑点进行初步核查、并取得了部分证据后,为加快案件调查进程,检查人员启动税警联络机制,请柯桥区公安机关经侦人员介入联合办案,双方共同对涉案企业的人员关系网、涉案的中间人、资金链条等方面实施调查取证工作。
绍兴税警双方组成联合办案小组,远赴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取证,在大英县当地公安机关、税务稽查部门配合下,对上游大英P纺织有限公司、大英县H纺织有限公司、大英县D纺织有限公司、大英县X丝绸纺织厂和大英县M纺织有限公司5家涉案上游企业实施调查。
在税警双方努力下,一张清晰的资金回流图最终浮现在办案人员眼前:涉案人员付某支付给谢某梅账户的“货款”,来源于一个名为闫某的个人账户,每次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购货”时,都会有这样一条清晰的资金流:“闫某——付某——谢某梅——绍兴某F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大英五家公司——黄某斌——闫某。”
浙蜀两地税警通过实地核查,并对重要涉案人员黄某斌实施询问后了解到,大英县5家涉案上游企业并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链上出现的闫某为5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黄某斌只是一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付某也是闫某团伙成员。
违法证据渐趋完备后,大英县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了闫某、付某等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踪迹,并对付某、闫某进行了抓捕。面对办案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在黄某斌等人的指证下,付某、闫某最终承认了成立空壳企业,并向绍兴F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虚开发票、非法牟利的违法犯罪事实。
取得上游企业完整的物证、言证等虚开证据后,检查人员随即对F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谢某梅进行了询问,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谢某梅心理防线坍塌,承认了通过向付某、闫某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四川大英县5家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经查,F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谢某梅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闫某控制的大英县P纺织有限公司、H纺织有限公司、M纺织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共取得141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398.9万元,并已全部抵扣,全部列支成本,共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460.21万元。
针对F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460.21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372.44万元的处理决定。
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审理后,日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F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谢某梅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谢某梅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此外,上游四川大英县涉案虚开团伙主要成员均已落网。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审理后,付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团伙其他成员闫某、黄某斌、龙某等人因涉嫌其他经济犯罪案件,警方的相关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