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7月5日,某上市A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B公司收到某市税务局稽查局开出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B公司2016年下半年,通过数千张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逃税6063.93万元。
按照《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B公司可能补缴的税金及罚款合计约为1.03亿元(不含滞纳金)。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18年末,B公司资产也不过3172.16万元,负债合计为1795.28万元,净资产仅为1376.88万元。如果税务行政部门认定B公司涉税事项成立,当处理结果导致B公司资不抵债或支付不能时,可能导致B公司破产清算。
2018年,B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合计1.20亿元,占上市公司A公司总营收的比重为15.67%,实现净利润529.11万元,占A公司总净利润的比重为3.59%。
然而,随着某市税务局稽查局一份告知书的出炉,B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夹杂的“水分”,逐渐浮出水面。
2016年6月,B公司经人介绍认识朱某、王某1、王某2三人,并由此三人充当中间人进行煤炭贸易。上游销货方及下游购货方以委托授权书形式委托朱某、王某1与B公司开展煤炭贸易及货款结算。
2016年7-12月期间,B公司通过朱某、王某1、王某2三人共取得C公司、D公司等38家企业开具的品名为“煤”的38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78亿元,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430.20万元。
2017年1月,B公司于2017年1月自行申报转出其中2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366.26万元。
同期,B公司又向E公司、F公司等20家下游企业开具了品名为“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9份,金额3.81亿元,销项税额6477.40万元。
B公司与上下游58家企业的资金结算方式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银行电汇两种。B公司与35家上游企业、19家下游企业共背书162份银行承兑汇票。
但经发行银行证实,其中73份银行承兑汇票未签发、73份银行承兑汇票无上下游购销企业及B公司背书记录,涉及金额3.02亿元。
随后,稽查人员发现银行电汇结算方式中,户名为王某的账户先将资金汇款给下游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下游企业再将资金打入B公司账户,B公司以货款名义将款项汇给上游企业,上游企业收到资金后将款项集中打入Z公司后,再汇款至王某2个人账户。
B公司向20家上游企业支付的1.21亿元中有8943.53万元形成资金闭环回流,向14家下游企业收到的1.30亿元中有9270万元形成资金闭环回流。
经检查核实,在上述业务中B公司不实际掌控煤炭的采购、销售及货物交割,不能提供煤炭购销业务真实发生的运输记录及相关证据资料,支付的货款最终回流到王某2个人账户。
经税务部门计算:应追缴B公司2016年7月增值税361.74万元;8月增值税1781.76万元;9月增值税1355.85万元;10月增值税2564.59万元;合计6063.93万元。
同时,本次查补的增值税6063.93万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24.48万元、教育费附加181.92万元、地方教育附加121.28万元、少缴税款罚款3893.04万元。
根据粗略估算,B公司面临的罚单将高达1.07亿元,其中补缴税金及罚款约为1.03亿元(不含滞纳金)。
然而,A公司2018年全年盈利也不过1.47亿元,子公司B公司的资产就更寒酸了,2018年末的资产总计为3172.16万元,负债合计为1795.28万元,净资产为1376.88万元。
明税观察
1、虚开增值税发票行政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贵司取得的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在税务机关检查时会被认定为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虽然可以获得一时之利,但一旦被税务机关稽查,将会面临严重的后果。因此,纳税人应杜绝侥幸心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公司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应提高警惕,严格把控开票,防止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