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同样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且同样存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异常的两家企业,受到的税务机关处理结果却不一样。
案例
商业批发企业A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应税收入额定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企业2017年全年申报销售收入总额267997元。其中,建材货物销售额86967元,建筑施工销售额181030元。A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条件,按核定征收率4%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72元,已缴纳入库。
建筑企业B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应税收入额定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企业2017年全年申报销售收入总额为61205元。其中,安防监控工程安装销售额28807元,电脑设备销售金额32398元。B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条件,按核定征收率8%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90元,已缴纳入库。
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A、B两家公司存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异常的情形。最终,税务机关对A公司做出应补企业所得税1072元,并按规定加收相应滞纳金的决定;对B公司做出应退企业所得税245元,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的决定。
分析
同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异常,为何税务机关却对两户企业作出一户企业补税、一户企业退税的相反处理结果呢?
税务人员在对两家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A公司2017年认定行业为商业批发行业,但在2017年的销售额组成中,建材货物占32.45%,建筑施工占67.55%;B公司2017年认定行业为建筑行业,2017年销售额中电脑设备销售占52.93%,安防监控工程占47.0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的规定,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A公司全年建筑施工销售占全年销售总额的比例为67.55%,因此,其主营项目应该是建筑施工,认定行业应该由商业批发业调整为建筑业,应税所得率应由原来的4%调整到8%。B公司全年电脑设备销售占全年销售总额比例52.93%,其主营项目应为商业销售,行业应该由建筑业调整为商业批发,应税所得率应由原来的8%调整到4%。
因此,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144元,减去已经按原商业行业应税所得率4%入库的107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款1072元,并按规定加收相应的滞纳金。B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45元,减去已经按原建筑行业应税所得率8%入库的490元,应退税245元,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提醒
企业,尤其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应正确核算销售收入明细。销售收入明细是确定主营项目的唯一依据。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能单单就申报而申报,应结合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及时进行比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对上一纳税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根据其主营项目重新鉴定其主营行业,并调整应税所得率,重新计算应补或应退税额。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企业应及时按照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纳税调整。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