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申报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增值税及附加52264.71元,但一直未缴纳,国家税务总局祁连县税务局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和2018年11月23日向该企业财务人员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期限缴纳,在此期间多次通过电话责令其缴纳,但韩某某拒不配合,在责令限期改正期内以企业无资金为由拒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多次要求法人韩某某就欠缴纳税款事宜办理延期缴纳手续,韩某某拒不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祁连县税务局于2018年11月12日和14日分别向社会发布欠税公告,敦促该企业缴纳税款,但该企业法人依然置之不理。祁连县刑警队接到报案后,多次通过电话口头语传唤被告人韩某某到祁连县刑警队接受询问,韩某某以各种理由逃避公安机关的调查,经侦查韩某某在甘肃嘉峪关市分别与人合伙经营两家“撒拉人家”餐饮店,餐饮店法人均为韩某某,且韩某某在2018年10月1日将A公司以三百三十五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马某某,故韩某某有能力支付欠缴税款但拒不支付;韩某某到案后经办案人员做工作,其家属已将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缴纳完毕,共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64946.19元,加收滞纳金8406.64元,罚款30997.05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A公司、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点提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因此,在实务中,若纳税人纳税申报完成后,缴纳税款存在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期限只有三个月,三个月后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税款。若纳税人在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措施征缴税款外,纳税人还会面临0.5-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