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XX购买自用汽车,申报的计税价格为211452.99元,税收管理系统中该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237000元(当时执行的最低计税价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第67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8]46号),XX在缴纳税款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车辆属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故纳税人XX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播州区税务局按照最低计税价格237000元征收车辆购置税23700元。XX不服播州区税务局作出的征税决定,向遵义市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遵义市税务局经审查作出维持征税行为的决定,XX对此决定不服,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播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当庭宣判税务部门胜诉。
二、处理处罚决定及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第十二条“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车辆之外的情形”的规定,认定XX申报的计税依据偏低,按照最低计税价格237000元,征收其车辆购置税23700元。
三、法律法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总局负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下发。”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定期核定并下发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因此,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下发属国家税务总局职权。XX申报车辆购置税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第67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8]46号),该车的最低计税价格为237000元,但XX申报的计税价格为211452.9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车辆之外的情形”,第九条第(六)项“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本案中XX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车辆属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因此XX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下发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四、典型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而不是出厂价或某一地区、某一时段的个别交易价格核定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即在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已经考虑了个别市场价之间的高低差异。因此纳税人提出其在公开市场以真实的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交易价格购买车辆构成“正当理由”的主张不能成立。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五、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第67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8]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