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稽处〔2022〕180号 2022-04-07
佛山市***农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264209A)
我局(所)于2021年5月13日至2022年3月31日对你(单位)(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住所申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8年2月期间产生的成本包含:记账凭证号为记-032号对应的摘要为“暂估入账”的主营业务成本1,984,018.46元,记账凭证号为记-043号对应的摘要为“暂估成本”的主营业务成本75,471.43元。以上2份记账凭证共计列支成本2,059,489.89元,存在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进行成本列支的问题,且账簿中后续未见合理关联的账务处理及真实、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缺失合法税前扣除凭证,并且不能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相应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514,872.47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你单位在2018年2月期间的主营业务成本共2,059,489.89元,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未就上述成本支出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相应的专项申报及说明,且在规定期限亦未能补充提供相应合法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及相关材料,相应成本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拟追缴你单位2018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514,872.47元。
(二)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行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