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
江苏**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二、基本案情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与昆山市**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由其为你单位提供应用技术支持服务,你单位按照核算比例向其支付服务费,并接受了昆山市**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提供给你单位的下列发票:东莞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餐饮费、住宿费、会议费、培训费等,金额合计669560元),你单位于2018年1月将这13份发票入账(其中记入管理费用-会议费141100元、管理费用-差旅费248800元、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9800元、管理费用-培训费159860元),当月结转损益;东莞市**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运费,金额合计215000.00元),你单位于2018年1月将这3份发票记入管理费用-运输费,当月结转损益。
(二)你单位员工王**于2018年10至11月,招待客户在深圳某KTV多次消费,当场现金消费后,取得对方提供的深圳市**餐饮店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2018年11月6日,发票号码**,服务名称为餐饮费,金额5825.24、税额174.76元、价税合计6000.00元),深圳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2018年11月6日,发票号码**,服务名称为餐饮费,金额6092.23元、税额182.77元、价税合计6275.00元),深圳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2018年11月6日,发票号码**,服务名称为餐饮费,金额5558.25元、税额166.75元、价税合计5725.00元)。你单位这3份发票于2018年11月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当月结转损益。上述发票,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764760元。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
四、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处所偷税款0.5倍罚款,计95595元。
税舟后语
对于第一问题,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用第三方来结算,结果是受票方因为取得第三方发票税前扣除而定偷税,实际提供技术服务的公司也会因为确实收入属于隐匿收入而按照偷税追究。
对于第二个问题,KTV消费实际是一个常见的现象,包括个人和家庭参与的KTV消费已经是一种并不奇怪的消费行为,但是其中的消费也有说不清楚的地方。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角度来看,KTV消费很难取得直接的消费项目发票,即使能够取得如实填写的发票,要税前扣除也是并不容易的,一般来说,如果税务机关查到,基本上认定为娱乐消费,不会准予税前扣除;而企业也因为其中是属于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行为消费说不清楚,属于“灰色”地带,不太愿意直接在账面上进行体现,于是无票不入账和“找”票替代成为常态。对于这种终端具有娱乐特点的消费,想要让国家来承担一部分费用的想法本身从政策的设计上是不会被允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