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4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0***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4PD06E)《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1〕799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9月6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注册地址青岛市城阳区***米,无法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取得“泗县德利棉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金额2996904.29元、税额389597.71元。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第一稽查局于2021年6月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应作2016年1月进项税额转出389597.71元,你单位走逃前最后一次申报增值税2019年5月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41516.80元,应补缴增值税348080.9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城建税24365.6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442.43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961.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滞纳金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地字[1996]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