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秘密收款通道被稽查发现,隐匿营业收入1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颜宏 邹家福 郭睿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本案是一起线上企业少记收入偷逃税款的典型案例。涉案企业通过在线方式开展营销业务,但收款时相当一部分收入则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在线支付工具汇入多个个人账户,以此逃避纳...

  涉案企业资金流初查未果。检查人员将审视的目光转向了企业业务流程。采取线上方式授课,培训机构是否给用户邮寄课程资料?双方有无通信往来?检查人员仔细检查企业的单据资料,果然,从中有所发现……

  深挖举报线索——同一楼层现身6家“亲戚企业”

  近期,重庆市税务稽查部门以举报信息为线索,经过缜密核查,仔细寻证,最终确认6家教育培训公司在网上销售培训课程的过程中,经由个人账户收取课程费用共隐匿收入1.4亿元。该局依法将企业行为定性为偷税,并作出补缴税费759万元,加收滞纳金、罚款370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涉案企业已补缴税款451万元,案件执行工作仍在进行中。

  2020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接到一封实名举报信。寄信人在信中称,M教育培训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长期通过网络方式销售课程,在线上收取培训课程费用,其在纳税申报时瞒报了大量业务收入,具有偷逃税款行为。举报信中同时提供了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部分收款账户明细等辅助材料。

  第二稽查局对举报信息进行分析后认为,举报人提供的被举报企业信息指向较为明确。同时,检查人员利用征管系统查询分析该企业申报信息和涉税数据时发现,M公司年销售额、年纳税额等申报数据,与当地同类型、同规模机构差距较大、税负偏低,存在明显疑点。第二稽查局认为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信息属实,决定立即对企业立案检查。

  根据M公司的经营特点和情况,检查人员决定首先对M公司经营地实施突击检查,以进一步寻找线索和证据。

  检查人员的突然到来让M公司人员措手不及。在依法出示相关执法文书后,检查人员迅速对企业财务资料、销售清单、核算数据等纸质资料进行了检查,同时控制了该公司所有办公电脑,开始逐一筛查。

  检查人员现场核查时发现,在该企业所在楼层1400多平方米的办公区域内,有M公司在内的6家教育培训企业。其中3家公司(包含M公司在内)法定代表人为汤某,2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毕某,1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这些企业注册地分别位于重庆市4个区县。经询问调查得知,毕某与汤某是夫妻关系,李某则为汤某亲戚。6家公司均从事相同的网络教育培训及销售业务,属于关联企业。

  M公司疑点突出,而实地检查时其同址的5户企业均与其有关联关系,这些企业是否也有疑点?于是,检查人员决定将5户企业一并纳入检查范围。但5家公司的注册地在第二稽查局的辖区之外,该局对其没有检查权限。第二稽查局立即将案情上报重庆市税务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局决定,抽调案件涉及各辖区稽查局的业务骨干人员,成立联合检查组对6户企业立案调查。

  快递回执寻突破——用户揭示企业收款“通道”

  联合检查组开始按计划实施调查工作,一面继续利用技术手段从企业办公电脑等处广泛搜寻、采集M公司等6家企业财务涉税数据等资料信息进行筛查分析,一面加大对6家公司相关人员的询问力度。但汤某及其他公司人员在询问过程中始终坚称,企业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纳税申报等方面并无不当之处,也没有什么情况需要特别说明。

  在此情况下,检查人员加大了对企业业务和经营信息的筛查力度。

  检查人员整合分析企业财务信息、销售台账等关键涉税数据后发现,6家公司均销售名为“超级记忆法”的培训课程,售价统一为4980元,该课程主要通过线上授课方式进行。近3个月的销售记录显示,6家公司累计销售该课程超过1600份,企业当季收入总额近800万元。

  网络在线授课不受天气等因素干扰,如果以企业目前的季度销售收入为参照指标来推算,那么6家公司近3年的业务收入应该接近1亿元。但征管系统内的企业申报数据却显示,6家公司近3年来合计申报收入仅1305万元。并且由于企业均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优惠,3年的时间内,6户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类税费总额不到50万元。检查组认为,6户涉案企业的实际收入应远高于申报收入。

  检查组于是依法调阅了涉案6家公司的对公账户信息,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私人账户的流水数据进行分析,却没有太多收获。虽然其两个私人账户确实存在部分金额为4980元的收款记录,但账户进账总金额与税务人员预期的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并不相符。

  资金流核查未获得预期效果。检查人员再次将审视的目光转向企业业务流程和经营资料上。采取网络线上方式授课,培训机构是否会给用户邮寄课程资料?双方是否会有通信往来?于是,检查人员仔细核查企业经营单据等资料,果然,从中找到了很多涉案企业为用户邮寄课程资料的快递回执。

  按照快递回执单上的收货人信息,检查人员电话联系了部分购买课程的用户,得知他们中不少人通过支付宝、微信和扫描微店二维码的方式支付了课程费用。在核查过程中,一些用户还发来了转账的截图。

  带着这些核查取得的证据,检查人员再一次询问了6户企业的财务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出示相关证据的同时,检查人员向他们进行了税法宣传,表明如果不配合税务机关核查,逃避纳税事实严重,将会受到法律惩处。最终,企业财务人员表示:6家企业确实有很多课程费用是通过支付宝、微信、微店扫码等方式收取,并且这部分收入没有申报。

  数据之海“捞”证据——去伪存真锁定收入

  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涉案企业负责人汤某最终也承认,企业有部分销售收入没有申报。但他同时表示,公司是夫妻共同经营,企业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公司间各项经营业务也有交叉,由于没有详细的销售收入记录,因此无法提供企业准确的销售收入。

  于是,确认企业隐匿收入的准确金额,成为检查组面临的新问题。

  涉案企业未申报收入的资金获取渠道主要为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这些支付服务主要由总部位于外省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而详细的交易数据需要前往第三方支付公司所在地提取。同时,这些收入的资金数据还涉及多个网上商务平台企业,时间跨越三个年度,并且其中企业交易数据和个人生活开支等信息混杂在一起,必须逐笔进行筛分和核实。

  虽然外调核查工作量巨大,并涉及外省公安等部门,但检查组迎难而上,决定兵分三路实施核查:一路人员留守重庆,继续挖掘寻找涉案企业违法线索和证据;一路人员前往北京,从相关平台企业提取销售数据;一路前往上海、深圳,获取汤某、毕某等涉案企业负责人的支付宝、微信收款支付交易明细数据。

  经过一个多月仔细核查,检查组获取了重庆市内35个涉案银行账户的纸质和电子数据,涉及数十万条交易记录;在北京调取了13个微店账号销售数据,涉及近万条交易记录;从上海、深圳提取了多个支付宝账户、微信账号的数万条交易记录。

  面对海量的资金交易记录,检查组按照付款人名称、付款金额和备注信息,与企业销售记录和核查发现的企业用户信息等逐一进行比对分析,先后对近50万条数据进行了核对,从中筛选出3万余条有效资金记录,最终锁定了11个微店账号、1个微信账号、3个支付宝账号和6个私人银行账户。经检查人员核实,这6个账户为毕某、汤某的亲戚开设,专门为两人企业“过资金”使用。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分析、比对和筛查工作后,检查人员终于找到了涉案企业隐匿收入的渠道。

  通过核实汇总微店账号、微信账号等企业课程收入数据,检查组最终查实,涉案6家企业在2017年~2019年期间,通过销售网络课程累计获得收入1.52亿元,而企业实际申报收入金额仅1305万元,6家企业共隐匿营业收入近1.4亿元。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重庆市税务局稽查局召开案件集体审理会议后,依法将M公司等6户涉案企业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作出补缴税费合计759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370万元的处理决定。涉案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处理意见后,未提出异议。目前,涉案企业正依照税务机关处罚决定补缴税款。

  原标题:一张回执单,揭开企业秘密收款通道

密织信息网络,增强监管能力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屈涛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线上企业少记收入偷逃税款的典型案例。涉案企业通过在线方式开展营销业务,但收款时相当一部分收入则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在线支付工具汇入多个个人账户,以此逃避纳税。

  当前,在线培训、微商、直播卖货等形式的线上经济迅速发展。在线经济主体的销售对象具有分布地域广、零散程度高的特点,并且企业支付、收款等环节均通过移动支付等方式完成,具有一定隐蔽性,一些不法企业因此心存侥幸,采取用私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收入,逃避纳税。针对本案涉案行业企业显现出的违法方式和特点,税务机关应有针对性加强企业税收监管,以防止税收流失。

  其一,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协作,充分采集、核实和掌握线上经营主体涉税信息,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在线涉税业务监管奠定基础。

  当前,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依托电商平台和线上渠道开展经营,但不少市场主体的网店名、微店名等与其实际名称并不一致。为加强线上企业涉税业务监管,税务机关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加大电商平台中各类网店、商户的真实涉税数据的采集、交换频率,分析确认线上商家的“真实身份”,为强化线上企业的税收监管创造条件。

  其二,建立企业线上收入综合核查与监管机制。

  本案中,涉案企业利用第三方支付门槛低、用户注册账号快捷等便利,用不同的个人身份信息注册数个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在线收取并隐匿大量销售收入逃避纳税。

  为此,结合《电商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应要求电商平台运营企业定期将平台内商户的工商注册信息、电子合同或订单交易情况,以及其支付或收款渠道等涉税数据报送给税务机关。与此同时,应进一步建立完善企业线上收入账户备案机制。应要求企业除向税务机关报备银行对公账户外,其电商平台中与其网店、微店等经营收入有关的所有企业账户和相关个人账户均须登记和备案。这样,在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可结合电商平台传递的企业涉税数据、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的第三方信息、企业申报数据和企业备案账户信息等,对企业的申报收入实施综合分析,以确认其申报真实性,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线上收入的监管效率,防止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