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制品公司关联交易纳税评估案例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企业基本情况 江苏省如皋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16日办理税务登记,同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纳入防伪税控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征管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企业基本情况
江苏省如皋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16日办理税务登记,同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纳入防伪税控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征管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该公司经营机械设备及附件制作、加工、销售,注册资本100万元。2005年6月开始生产,同年8月发生销售。
如皋市国税局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巡查过程中通过对行业税收负担率分析,且进行横向比较后发现,该公司税负低于同类企业平均税负,因此将其列入2007年第二季度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联动评估对象,对该公司2006年1月~2007年6月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期内该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219250.55元,税收负担率3.17%;200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8978.75元,企业所得税税负0.45%.
评估分析找疑点一是对进项抵扣金额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同步性进行分析。企业2006年进项抵扣金额变动率为3.36,商品销售成本变动率为5.52,弹性系数为0.608,上年度材料成本比(原材料占生产成本的比重)0.84,评估指标为0.51,在区间(0.5~0.8)内。进项抵扣金额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基本同步,但变动幅度较大。评估人员据此判断,企业进项抵扣方面可能存在问题。
二是由表及里,着重对各附报资料之间的勾稽关系进行逻辑审核。通过审核存根联汇总清单,评估人员发现该公司的销售渠道比较单一。该公司2006年主要的销货单位为山东的一家公司和其他公司,其中山东一家公司占到60%左右,其他公司占40%左右。山东这家公司与被评估企业又有何关系呢?按照产品供销关系看,两者似乎形成了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如果真是这样,应该构成关联方关系,那么交易价格是否正常?
三是通过审核进项税额抵扣清单发现,该公司自2006年1月~2006年3月共购入汽油、柴油200871.79元,抵扣进项税额34148.21元。但奇怪的是,该公司同期的运费发票抵扣却几乎为0,据此该企业可能存在以油费抵偿运费的情况。
进行评估约谈
根据以上疑点,评估人员按照评估程序向该公司发出约谈说明建议书,要求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受其委托的财务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并就有关疑点问题予以说明或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了约谈。
对于该公司进项抵扣金额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幅度较大的情况,评估人员在约谈中了解到,其主要原因是该公司在评估期内采购的原材料,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而造成的。评估人员通过实地核查确认了这一事实的存在。
评估人员在约谈过程中重点对关联企业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他们明确告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按照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即构成关联企业。在评估人员的紧紧追问下,该法定代表人最终说出了原委。原来山东这家公司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弟弟所有并负责经营,主要产品为机械产品,因此两公司在高层管理人员上构成关联方关系,而且从产品供销上也构成了关联方关系。该公司销售给山东这家公司的产品单价始终低于销售给其他公司同期同类产品单价,依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按照其销售给独立第三方同期同类产品售价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应补报2006年销售收入121407.69元,应补缴增值税20639.31元;应补报2007年第一季度销售收入10053.85元,应补缴增值税1709.15元。剔除补提的教育费附加及城建税,应调增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119343.76元;调增2007年第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9882.94元。
评估人员迂回询问了该公司材料采购及产品销售的运输方式及相关费用的结算方法等问题,该法定代表人承认运输费用均由该公司承担,而且一般是在业务终了后的月末进行结算。既然发生了运输费用并进行了结算,怎么不见有运输发票抵扣进项呢?评估人员又耐心解释了有关运输发票抵扣的相关政策,最终该法定代表人承认运输户在为其运输货物时,因嫌开具运输发票比较麻烦而且税负高,因而以购油的专用发票与之结算运输费用,总计金额200871.79元,抵扣进项税金34148.21元,由于不符合相关抵扣规定,该公司应进项税额转出34148.21元。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国税发[2000]084号文件规定,以上发票企业所得税前不予列支,剔除补提的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应调增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142829.01元。调增2007年第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54627.92元。
评估结果
对于存在的问题,纳税人进行了自查自纠。通过自查,共补报应税销售收入131461.54元,补报销项税额22348.46元,进项税额转出34148.21元,合计补缴增值税56496.67元,加收滞纳金7008.82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07805.59元,加收滞纳金2154.06元。申报销售额与评估人员分析的销售额基本一致,至此,疑点排除。因该单位评估后补充申报的税额较大,评估人员按规定将资料及时移送给稽查局作进一步处理。
通过此次的纳税评估,该公司充分认识到税法的严肃性,表示在此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严格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核算。目前公司的税收负担率已达到同行业的正常水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