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门窗制作、销售和安装纳税评估案例
摘要:企业基本情况 青岛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工业企业,主要从事铝合金门窗制作、销售和安装。 该企业2003年~2005年3年间申报缴纳增值税分别为0元、6322元、6529元;增值税税负率分别为...
税企网提示——营改增后,销售产品并提供安装服务,增值税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本案例引用政策还停留在2009年之前,请留意最新政策规定。
企业基本情况
青岛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工业企业,主要从事铝合金门窗制作、销售和安装。
该企业2003年~2005年3年间申报缴纳增值税分别为0元、6322元、6529元;增值税税负率分别为0、0.079%、0.0547%,而同期全市同行业平均税负率为2.5%.其中,该企业2003年有10个月全部零负申报,2004年有7个月零负申报,2005年有8个月零负申报,企业零负申报明显偏多。
案头分析
(一)初步分析
1.2003年~2004年增值税纳税分析。
首先,2003年企业成立之初,需要大量购入原材料准备生产,进项抵扣税额较多,因此本年度出现10个月全部零负申报的情况应属正常。
其次,2004年企业进入平稳运行后,明显加快生产节奏,造成期末库存货快速增长,因此本年度出现增值税纳税额较少、税负率偏低的情况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
2.2005年增值税纳税分析。
2005年企业在期初、期末留抵税额均为0,期末比期初库存货减少了1565361元的情况下,该年度增值税税负率不增反降,不仅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率,而且比既有留抵税额,又有期末库存货增量的2004年还下降了0.024%,明显异常,怀疑企业在存货流转中存在纳税疑点问题。
(二)深入分析
评估人员经分析认为,引起工业企业本期期末存货金额流转变动应主要包含账面期初存货余额(含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本期外购货物金额(含购入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本期发生生产工人工资额、本期生产设备折旧额和结转本期销售成本金额等五大因素,并且五大因素相互之间应当符合如下会计等式关系,即:
账面期末存货金额≈账面期初存货金额+本期外购货物金额+本期发生生产工人工资额+本期生产设备折旧额-本期结转销售成本金额。
利用上述理论推导,评估人员对疑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精确分析。
1.账面存货变动情况。“资产负债表”显示,该企业2005年12月资产负债表:存货期初余额为4283846.11元,存货期末余额为2718485.26元。
2.本期外购货物总金额。“认证发票抵扣联明细信息”显示,企业2005年1月1日~12月31日,认证总金额(相当于购货总金额,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为12468746.91元,认证税额2119687.01元,按现行政策规定,当期认证当月申报抵扣,当期进货发票金额应基本相符(扣除购入固定资产,非生产性货物等不计入产品成本的金额)。
3.工人工资和设备折旧情况。企业20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显示,企业2005年生产工人工资为917424.02元,生产设备折旧为73998.34元。
4.本期销售成本。损益表显示,企业本期结转销售成本为10684387.71元。
将上述查询数据代入账面期末存货金额会计等式后,计算出企业2005年理论上账面期末存货金额:2005年企业账面期末存货金额≈4283846.11+12468746.91+917424.02+73998.34-10684387.71≈7059627.67元。而公司实际账面期末存货金额仅为2718485.26元,比理论计算的账面期末存货金额少了4341142.41元。由此,评估人员判定:引起该企业2005年实现增值税款较少、税负率偏低的重要原因应当是企业存货的非正常减少。
那么,企业减少的4341142.41元存货究竟流到了何处?是已发出货物未作销售收入,无偿赠送货物,货物非正常损失,还是用于其他方面?
约谈及自查情况
在其后的约谈中,企业负责人及主管会计人员反映和证实了以下情况:对于2005年期末账面存货金额减少400多万元的疑点,公司经过自查发现,2005年12月31日第0259号凭证记载,该笔账务处理直接冲减了2005年期末存货金额4469470.45元。同时,企业总账科目和存货明细账———产成品科目也与凭证记载完全一致,上述材料证明了企业2005年期末账面存货金额实际应当为7187955.71元(2718485.26+4469470.45),同时也实证检验了评估人员运用“账面期末存货金额会计等式”进行评估分析的准确性。
随后,企业有关人员对问题进行了解释。2005年末,400多万元的产成品确实不在库里,已发送到建筑工地,对方已预付了一部分货款,挂在其他应付款账户(贷方),但工程尚未完工结算,未开具发票。2005年年终盘点存货时,为了保持账实相符,年终结账时,财务人员按照仓库盘点表将产成品与往来账户进行了对冲处理。由于财务人员对这部分涉税业务政策比较模糊,认为发出货物不开发票就不用作收入,到开发票时再进行申报纳税,所以未作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也未结转销售成本。
针对企业的上述解释,评估人员详细讲解了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指出了企业账务处理中的错误之处,督促其自查自纠,公司负责人承认错误,并表示积极改正。
评估处理
根据约谈情况及企业自查结果,评估人员认为企业发出产成品并已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已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十三条规定,即发出产成品应作为实现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企业少计提销项税额835790.97元,扣除2006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21713.60元,应补缴增值税款814077.37元。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46947元,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350721.82元,扣除弥补2004年度亏损额101918.14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82105.21元。同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征滞纳金44296.93元。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下发的《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后,积极主动补缴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企业经整改后,税负趋于正常。
评估建议
运用账面期末存货金额会计等式,对工业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实践,评估人员总结出三种不同等式结果,企业可能存在的主要纳税问题,以提供其他评估人员根据企业具体实际,有的放矢地开展纳税评估。
一是等式计算数额高于企业账面数额。出现这一情况,表明企业存在存货未结转销售成本问题。引起该问题的原因可能是:1.存货非正常损失,2.存货发出未作销售,3.用于职工福利,4.用于销售费用,5.用于管理费用,6.损益表销售成本错误,7.企业认证发票后又退货,8.转其他业务支出等。
二是等式计算数额远低于企业账面数额。可据此评估分析企业是否存在账面存货有估价入账存货,部分未取得正式发票估价入账存货结转销售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三是等式计算数额与企业账面数额基本一致。表面上看,这一情况下,企业存货流转不存在问题,但如果税负率依然持续走低,就有可能存在以下三种纳税问题:
1.账外销售收入不入账,不申报销售收入,将对应的成本转入正常销售成本,造成商品销售成本过大,毛利率偏低的假象。
2.商品发出后不开发票,预收账款(或其他往来账户)余额较大,且长期挂账不转收入。
3.企业未将用于账外销售、赠送、发放福利、损失等存货做账,实际存货已发出,而未结转销售成本。
另外,在实践中,账面期末存货金额会计等式不仅可以适用对工业企业进行纳税评估,而且也可以适用于商业企业,即根据商业企业的特点,其存货中不包含生产人员工资和生产设备折旧额,因此等式可简化为:账面期末存货金额≈账面期初存货金额+本期外购货物金额-本期结转销售成本金额。评估人员也可据此对商业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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