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公司通过转让提货单等货权凭证进行交易收入确认案例解析
早在日本经济起飞之时便出现了较为先进的管理理念,比如零库存管理(JUST IN TIME,又称及时库存)。传统上的先采购并持有再转让的模式可能还是目前比较普遍的方式,但是以销定采、零存货是一种对包括贸易企业在内的新模式,也更高效,甚至某些业务只通过提货单等货权凭证进行交易。
一、案例背景
前期笔者对金正大收入舞弊案进行了一些点评,有关注“安博士讲财税”微信公众号的朋友留言如下:
以下摘自《对累计虚增收入约231亿的金正大的几点分析》:
根据处罚信息,金正大应该是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通过获得供应商虚开的采购发票,和向客户虚开发票,并进行实际资金流转的情况下进行财务舞弊的。
即三流中存在发票流、资金流,但是没有实物流,实际对于收入的确认主要是看是否将货物的控制权转移,在此背景之下,没有及时开具发票和实际支付都是常见情况。
网友疑问:
目前,对于一些贸易,有些企业交易没有实物流,只有货权凭证,这样是否合规?比如货物在上海的上港仓或中储仓交易电解铜,仓储按一吨3元收取过户费,且交易毛利做得很低。
二、案例解析
(一)两个案例的异同
该网友所举情况与金正大财务舞弊案的相同点是都未实现实物流转;但两者也有本质的区别,金正大是在没有业务背景的前提下,只是通过虚开发票确认收入;而本文案例则是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
而且,在新经济之下,先有订单,后采购货物,这类的模式也越来越普遍,淘宝的不少商家也未持有存货,一些是直接从工厂发货。这个举例实际与本文案例也比较类似。
所以,本文的问题不是该业务是否合规,而是在这种业务模式之下是应该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还是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两个确认方法对于企业的收入规模的影响很大,也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业务的判断。
(二)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判断
传统上,我们常常认为毛利率低是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一个暗示或者表现。对于以代理人身份出现的贸易公司,差价往往是代理费收入,经常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但,不能单纯的根据毛利率低而认定应该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主要的判断依据还是转让方即贸易公司是否承担了对客户的主要责任,贸易公司是否控制了存货并承担了存货风险等实质性因素。
提货单等货权凭证可以代表对货物的所有权,在大宗货物的交易中,转让提货单可以理解为等同于转让货物本身。具体是否应该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需要根据经济业务实质,通过合同条款分析,贸易公司是承担主要责任还是仅充当代理人角色,再判断收入确认是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不可一概而论。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作者:安世强
2008年11月的解答——
企业销售商品时,是否只有将商品交付购货方后才能确认销售收入?
问:企业销售商品时,是否只有将商品交付购货方后才能确认销售收入?
答:不是。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但实物尚未交付,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确认销售收入,而不论实物是否交付。例如在交款提货方式下,发票已开出,购买方已交付货款但尚未提货,销售方应确认销售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