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供应商开发模具并根据日后货物采购规模而退还模具费案例解析
本案例与传统的三来一补模式,委托加工模式相比有一定的差异,在以往的模式中加工商购买原料,引进机器设备,按照客户的要求加工成成品后在出口或内销,往往是成熟的产品,而本案例则不是成熟的产品,涉及到研发模具后再生产,是新产品。
一、案例背景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发模具并向其采购使用研发成功的模具生产的产品,甲公司支付模具费50万元,量产后如果甲公司向对乙公司所采购的货物达到规定的数量,乙公司会向甲公司退还全部模具费5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二、案例解析
一、甲公司拥有模具所有权
(一)甲公司
本问题较为复杂,需要区分情况来理解。如果甲公司对其委托乙公司所研发的模具享有所有权,并独占使用,在双方不合作的情况下,甲公司还可以收回模具,委托其他公司生产的话。
这说明资产属于甲公司,甲公司应该参考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方法,按照委托研发处理,在符合资本化条件之前费用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之后研发支出资本化。
在采购阶段,费用的返还是基于采购规模而定,说明乙公司由于可以获得更大的销售量,愿意降低单价,这在规模生产和销售中也容易理解,并与常见的交易条款相吻合,甲公司作为数量折扣,冲减采购成本更合适。
如果理解为委托研发的支付对价不确定,是可变对价则不能反映经济实质,由于研发阶段费用要不全退,要不全部不退,我们一般不能认为委托研发阶段存在零对价的情况。
(二)乙公司
与以上甲公司的处理相对应,如果甲拥有模具的所有权,则乙公司在研发阶段按照接受委托研发处理,是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并可获得成本弥补或收入,确认为受托研发收入;在生产阶段按照正常的产品销售处理;对于退款则作为折扣销售,减少产品销售阶段的产品销售收入。
三、甲公司不拥有模具所有权
(一)甲公司
而对于模具所有权不属于甲公司的情况,相当于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种需要乙公司专门开发的产品。对甲公司来说,是预付了50万的保底费用,甲公司在报表日需要对乙公司的研发进程进行调查,如果研发失败的话,预付的款项是损失了;
如果研发顺利,预付的款项需要根据采购量是否达到规定数量而定,如果达到规定数量,则收回预付款项,并减少产品的采购成本,如果没达到采购量,则作为类似于一项合同取得成本,可在一定期间内摊销,不必一次性作为成本费用,可根据单次采购占预计总采购规模的比例结转,或采用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
(二)乙公司
对于乙公司来说,开发专门针对甲公司的模具,而模具的所有权属于自己,可按照自行研发的方式处理,区分费用化和资本化的阶段,收到的款项可暂时作为预收款项(合同负债)。
如果研发失败,由于这里按照自行研发核算,对应的不需要退还的预收款根据可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研发成功,再根据甲公司是否采购量达到预定规模而退还甲公司,或确认为收入。
最后,由于本案例融合了较多情况,以上是可能的一种思路,也可能有其他更合理的处理方法,请各位业内人士斟酌参考。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作者:安世强
2008年9月的解答——
模具锻压增值税退税及新产品开发成本税前加计扣除问题
问:我单位生产汽车配件自己生产模具并冷轧锻压成型组装配件,能申请增值税退税么?
随着主机厂家车型的改变,我们的产品设计也要相应改变,属不属于新产品开发,相关费用能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您企业能否申请退税主要是由您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如果您企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锻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上,您企业就可享受先征后返还政策。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申报程序:(1)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2)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
来源:安徽财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