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一度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该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呢?今年的政策和往年相比有哪些变化呢?本文通过12个具体案例一一告诉您。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二、条文解读
文件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解析】
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
2.其他企业:除工业企业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包括服务企业、商业流通企业等。如果所属行业代码为06XX-50XX,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除此之外的所属行业代码,判断为其他企业;
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从业人数: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平均或者相对固定的职工人数;
5.资产总额: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在总量上的一个表述,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总和。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案例1】甲有限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属于工业企业,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从业人数89人,资产总额2600万元。
解析:甲公司属于工业企业,符合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工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6×50%×20%=3.6万元。
【案例2】乙有限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属于其他企业,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从业人数89人,资产总额2600万元。
解析:乙公司属于其他企业(除工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不符合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他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资产总额及从业人数均超过了限定标准。
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6×25%=9万元。
文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案例3】甲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9万元。该公司2017年6月份累计利润48万元,前1个季度已预交所得税0.8万元。
解析:甲公司2017年6月累计利润48万元,未超过50万元,预缴时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2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48×50%×20%-0.8=4(万)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案例4】甲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9万元。2017年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其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已经核定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该公司2017年6月份累计利润60万元,前1个季度已预交所得税0.8万元。
解析:甲公司2016年度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且该公司又是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所得税,虽然2017年6月累计利润已经超过50万元,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时仍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则2017年2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29÷12×6×50%×20%-0.8=0.65(万)
提醒: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二)定率征收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案例5】甲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主管税务局核定其主营业务应税所得率为18%,该公司2017年1~9月份取得服务收入(不含税)150万元,前2个季度已预缴所得税1.5万元。
解析:1.2017年3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50×18%=27(万)。
其2017年9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7万元,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2017年3季度应预缴所得税:27×50%×20%-1.5=1.7(万)。
(三)定额征收企业
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定额征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额是既定的,不受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增减的影响。
【案例6】甲有限公司为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企业,税务机关核定2017年应纳所得税额8万元,2017年1季度缴纳所得税2万元。
解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出台后根据核定的年税额8万元按25%的税率可折算出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万元。该公司符合新政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7月份,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次新政调减定额,重新核定该公司2017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3.2万元:32×50%×20%=3.2(万)
2.2017年2季度应缴纳所得税:3.2÷4×2-2=-0.4(万)
3.2017年3季度应缴纳所得税:3.2÷4×3-2=0.4(万)
4.2017年4季度应缴纳所得税:3.2-2-0.4=0.8(万)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
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
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案例7】甲有限公司系2017年新开业的企业,2017年3~9月份累计利润30万元,2季度已预缴所得税1万元,预计2017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解析:2017年3季度应预缴所得税:30×50%×20%-1=2(万)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相应,在预缴时也是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预缴周期(季度)。
【案例8】甲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2017年1-3月份累计利润32万元,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缴所得税8万元;6月份累计利润48万元。
解析:此时的本年利润未超过50万元,则本次预缴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2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48×50%×20%-8=-3.2(万)
【案例9】甲有限公司2017年1~12月份累计利润36万元,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四个季度累计预缴所得税合计3.6万元。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21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4万元。
解析:由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7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4×25%-3.6=9.9(万)
【案例10】甲有限公司2017年3季度累计利润28万元,已预缴所得税合计2.8万元;全年累计实现利润56万元。
解析:(1)2017年4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56×25%-2.8=11.2(万)
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税3万元,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9万元。
(2)2017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所得税:
49×50%×20%-(11.2+2.8)=-9.1(万)
【案例11】甲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6万元。2017年9月份累计利润60万元,12月份累计利润46万元,前三季度累计预缴所得税15万元。
解析:由于前三季度累计利润超过了50万元,因此当时预缴3季度所得税时暂时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但2018年1月份申报预缴4季度所得税时,此时的本年利润未超过50万元,则本次预缴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4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46×50%×20%-15=-10.4(万)
截止四季度本年累计多缴所得税10.4万元,可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与当期应缴所得税合并计算后形成应补(退)所得税额,再按规定处理。
三、注意事项
(一)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低税率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可以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这里的“符合条件”,除了包括小型微利企业本身的认定标准限制外,若属于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也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即时享受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另行备案。
(三)小型微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叠加享受加计扣除和减半征收的双重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因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其年度“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后,再对照执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
【案例12】某企业为工业企业,2017年从业人数60人,资产总额2000万元,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当年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30万元,当年未考虑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
解析:根据规定2017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30*75%=22.5万元。
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则2017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60-22.5=37.5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可以执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应纳所得税额=37.5×50%×20%=3.7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