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本次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辅导主要按直接减免税政策和间接减免税政策两部分内容进行,共涉及6项优惠政策。每项优惠政策都将按照参考文件、政策梳理、报表填报、优惠备案4块内容进行辅导。
(一)直接减免税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重点辅导内容);
2.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3.软件企业优惠。
(二)间接减免税政策
1.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重点辅导内容);
3.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政策。
(三)优惠备案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工作还是需要纳税人通过“北京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网上备案,具体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但公告中依据的文件已作废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
1.享受软件企业优惠的纳税人需要报送纸质备案资料至第一税务所进行手工备案,此项优惠不能通过网厅进行备案;
2.请注意区分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不符,不能证明纳税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四)推荐关注
网站:财政部网站,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微信公众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国税,北京怀柔国税。
二、政策辅导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参考文件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及解读;
(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已废止);
(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已废止)。
2.政策梳理
(1)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备注: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2)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
三、认定条件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2.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提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
1.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3.统计方法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