叠加享优惠,速算有“小方法”
梳理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是对既可以享受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企业来说,如何计算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进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是一项重点、难点工作。
其实,掌握一定的“小方法”,企业就能比较快速地得出结果。
案例
甲公司从事国家鼓励的产业项目,2021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00万元。其中,300万元是符合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种植项目所得。甲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为0,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规定,甲公司能否叠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为多少?应纳税额是多少?
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等税收政策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案例中,甲公司取得花卉种植项目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甲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还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这意味着,像甲公司这样的情形,可以选择同时享受。
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原理看,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享受顺序,要先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因此,甲公司应先选择适用花卉种植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选择叠加享受税收优惠,有时会出现部分所得额既享受了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又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情形,如本案例中,甲公司就存在部分所得既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又减半适用所得税税率的情况。实务中,要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剔除重复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部分。这个计算过程,即为“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调整”。
方法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通过一定的“小方法”,快速计算应调整金额。
以甲公司为例,在具体计算其“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调整”时,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甲公司享受花卉种植项目所得减免优惠,应税所得额=300×50%=150(万元)。
第二步,甲公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应税所得额=(400-150)=250(万元),应纳税额=(100×12.5%×20%+150×50%×20%)=17.5(万元),减免税额=(250×25%-17.5)=45(万元)。
第三步,计算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此时,甲公司250万元的小微企业应税所得额中,有150万元源自享受花卉种植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后,应征税的所得额。这150万元再次参与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存在叠加享受两种减免优惠的情形,在计算调整时可按照比例分摊法。具体来看,分摊比例=150÷250×100%=60%。那么,甲公司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45×60%=27(万元),应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45-27)=18(万元)。于是,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50×25%-18)=44.5(万元)。
利用这个小方法,甲公司可以快速计算得出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和应纳税额。
建议
上述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的计算方法,只是针对特定的实例,实务中,企业要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对于是否选择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应在充分理解并尊重税法立法本意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精准考量,用好选择权,最大限度享受政策红利。
笔者提醒,纳税人还可用好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等工具,参照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出的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进行比较分析,快速得出结果。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玉峰(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计税要点
2021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包括《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9行“二十九、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以下简称“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的填报口径。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是指企业存在享受减半征收的所得项目的同时企业又可以享受税率优惠的情形,会出现重复优惠的情形,需要计算并在全部优惠金额中予以减计调整的部分。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这部分金额无法直接取得,只能通过计算的方式予以确定。按照34号公告调整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表说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自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由原先的“单一税率差”计算确定调整为“双标就低”的方式确定。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和B的孰小值。
这是一个堪比奥数题的公式,但企业所得税优惠绝不是简单的一个“双标就低”的“奥数题”能解决的。总局在34号公告解读中,专门举例指出企业同时享受多项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并不是叠加享受才是最大的优惠力度,那么究竟该如何选择呢?
其实,这一切只需三句话就能OK!
第一句:优惠计算有次序,免税减半后税率
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当企业同时享受所得减半优惠和税率减低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按照先享受减半优惠,再享受税率优惠的顺序计税。其中对两种优惠叠加重复的金额部分,填报A107040表第29行“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予以调整。为了确保纳税人享受最大的优惠力度,2021年34号公告对A107040表第29行填报口径调整为“双标就低”的方式确定,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按照A和B的孰小值扣除叠加影响。
在所有的税率优惠中,小型微利企业分段减免政策最优惠。
第二句:扣除免税达小微,放弃减半最优惠
34号公告确立了最大优惠原则。在此原则下,享受多项优惠的企业可以通过放弃一些税收优惠达到最大优惠。纳税人放弃企业所得税优惠只对汇算当年有效,不需要象增值税那样“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那么什么情况下放弃优惠政策会得到更大优惠呢?
34号公告修正叠加优惠调整规则后,当企业同时有免税、减半优惠时,当企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减除所得免税优惠后的余额小于300万元(公式: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300万元),且满足小微企业其他条件时,企业放弃所得减半优惠,能够享受最大优惠。
【例1】A公司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1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800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免税条件的林木种植项目所得600万元,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养殖项目所得200万元。
假定A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为0,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
【问题】A公司应如何汇算申报才能享受最大优惠
【解析】从A公司上述情况看,可享受项目所得免税、项目所得减半、以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可选择“双标就低”方式、也可以适当放弃税收优惠方式汇算,计算如下表:
项目 |
享受项目免税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 |
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免及减半优惠政策,但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先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叠加部分进行调整 |
纳税调整后所得 |
800 |
800 |
800 |
所得免税 |
600 |
600 |
600 |
所得减半 |
放弃 |
200×50%=100 |
200×50%=100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0 |
0 |
0 |
应纳税所得额 |
800-600=200 |
800-600-100=100 |
800-600-100=100 |
应纳所得税额 |
200×25%=50 |
100×25%=25 |
100×25%=25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 |
100×(25%-12.5%×20%)+(200-100)×(25%-50%×20%)=37.5 |
|
100×(25%-12.5%×20%)=22.5 |
叠加享受减免优惠 |
0 |
0 |
A=22.5 B=22.5×[(200×50%)÷(800- 700)]=22.5 A和B的孰小值=22.5 |
应纳税额 |
50-37.5=12.5 |
25 |
25-(22.5-22.5)=25 |
第三句:扣除免税非小微,双标就低扣叠加
企业同时享受所得免税、所得减半和税率优惠的,当企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免税所得后大于3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或者企业除应纳税所得额外的其他条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其企业所得税应先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调整。按照34号公告调整后的“双标就低”的方式确定并扣除叠加享受的优惠金额,以确保享受最大的优惠。
【例2】B公司2021年度为高新技术企业,纳税调整后所得800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免税条件的林木种植项目所得100万元,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养殖项目所得200万元。
假定B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为0,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
【问题】B公司应如何汇算申报才能享受最大优惠
【解析】B公司2021年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税率。可享受项目所得免税、项目所得减半,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可选择“双标就低”方式、也可以适当放弃税收优惠方式汇算,计算如下表:
项目 |
享受项目免税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 |
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免及减半优惠政策,但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先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叠加部分进行调整 |
纳税调整后所得 |
800 |
800 |
800 |
所得免税 |
100 |
100 |
100 |
所得减半 |
放弃 |
200×50%=100 |
200×50%=100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0 |
0 |
0 |
应纳税所得额 |
800-100=700 |
800-100-100=600 |
800-100-100=600 |
应纳所得税额 |
700×25%=175 |
600×25%=150 |
600×25%=150 |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 |
700×(25%-15%)=70 |
|
600×(25%-15%)=60 |
叠加享受减免优惠 |
0 |
0 |
A=60 B=60×[(200×50%)÷(800-200)]=10 A和B的孰小值=10 |
应纳税额 |
175-70=105 |
150 |
150-(60-10)=100 |
因此,B公司2021年度按“双标就低”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
再看一个案例:
【例3】C公司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1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800万元,其中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养殖项目所得1200万元,C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100万元,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
【问题】B公司应如何汇算申报才能享受最大优惠
【解析】此时,C公司应先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如下:
项目 |
计算 |
纳税调整后所得 |
800 |
所得减免 |
1200×50%=600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100 |
应纳税所得额 |
800-600-100=100 |
应纳所得税额 |
100×25%=25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 |
100×(25%-12.5%×20%)=22.5 |
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 |
A=22.5 B=22.5×[(1200×50%)÷(800-600)]=67.5 A和B的孰小值=22.5 |
应纳税额 |
25-(22.5-22.5)=25 |
来源:凡人小站 作者:李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