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挠头的创投基金税收优惠计算——创投基金

来源:财税星空 作者:赵国庆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我们在对很多创投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服务的过程中发现,多数私募基金投资人的税务风险意识较为薄弱,难以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长远健康发展的税务管理要求。随着税务机关...

我们在对很多创投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服务的过程中发现,多数私募基金投资人的税务风险意识较为薄弱,难以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长远健康发展的税务管理要求。随着税务机关对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越来越严格,私募基金面临的潜在税务风险犹如高悬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触发,随之而来的补税、滞纳金以及罚款将给很多私募基金投资者带来难以承受的压力。

近期,为了响应国家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号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给创投行业发了一个大红包——财税[2017]38号文明确,公司制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合伙人及天使投资个人可按照其对初创科技企业投资额的70%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规定使得国税发[2009]年87号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范围继续扩大,不同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人均可享受优惠。

文件一发布,创业投资人反响强烈,这对于行业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要知道一个成功的创业投资项目,后期可能给投资人带来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收益,而不管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还是投资过程中的各项税费,都会从投资人的收益蛋糕中切走一大块。虽然为国家税收多做贡献是各行各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投资回报的四分之一甚至更多要被税收拿走,同时还要承担许多项目投资失败造成亏损的风险,着实给投资人的积极性带来了巨大的打击。好在新政策一出,国家把拿走的蛋糕又还给投资人一大块,让更多的投资人享受政策改革的红利。

投资人一边叫好的同时,创投企业的财务人员可犯了愁。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的财务税务核算本来就是一大难题,从会计处理、税款计算到纳税申报各个环节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基础工作还没做好,再看看89号、81号、38号这几个文件,各个文件规定的投资标的、抵扣时间、抵扣限额、可抵扣范围等多种要素好像相似又各有差别,实际操作起来可真是太复杂了。到时候投资人发现优惠政策出来后自己的税负没有下降,要来追究税务核算端的责任,动辄几百上千万的税款财务人员如何承受得来? 

为了让财务人员直观感受一下未来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我们通过一个日常业务案例来分析从投资业务发生到最终满2年符合条件时进行限额抵扣的一系列过程中,创业投资企业所需要进行的一系列税务管理事项。

案例背景

个人王某是一位天使投资人, 独立投资初创科技公司, 同时会也和其他法人共同出资成立合伙创投企业来进行初创科技公司和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业务。

1、 2015年发生业务如下:

(1)1月份

❶1月6日王某、甲公司成立合伙创投A,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为2:8。1月20日合伙创投A投资初创科技公司a1,实缴出资额为1000万;

❷1月15日王某、甲公司成立合伙创投C,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为4:6,均为实缴出资。1月25日合伙创投C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c1,实缴出资额为900万;

❸1月10日王某、乙公司成立合伙创投D,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为1:9,均为实缴出资。1月30日合伙创投D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d1,实缴出资额为500万。

(2)7月份

❹7月15日王某作为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E,实缴出资额为100万。此时,各合伙人对各合伙企业的投资关系图一所示:

 
2、2016年发生如下业务:

(1)1月份

❶合伙创投A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a2,认缴出资200万,当期实缴出资180万;

❷王某、甲公司成立合伙创投B,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为3:7。当月合伙创投B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b1,投资额为300万;

乙公司向甲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合伙创投D全部份额。

❸甲公司单独投资初创科技公司F,实缴投资额为100万。

此时,投资关系如图二所示:

 
3、2017年发生如下业务:

(1)1月份

❶2017年合伙创投A补齐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a2剩余出资额20万。

(2)2017年年末

年末各合伙创投企业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

 其中:

①合伙创投A应纳税所得额为-200  万元;

②合伙创投B应纳税所得额为480万元,其中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80万元;

③合伙创投C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均为股权转让所得;

④合伙创投D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均为股权转让所得。

此时,投资关系如图三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