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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
“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不断扩大优惠范围,先后允许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可“穿透”享受优惠、投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等。现对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集中梳理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投资时间2年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二、创业投资企业需符合的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分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两种形式。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相关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被投资企业需符合的条件
(一)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是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过省级科技管理等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应符合接受投资年度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且该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
(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四、有限合伙制创业的个人合伙人优惠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含创投基金)个人合伙人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含创投基金)个人合伙人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不但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且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五、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优惠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纪宏奎 201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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