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投资入股税收优惠政策合集
前言 2021年的年末,没了以前各大厂员工期盼的年终奖的热闹,而是一波又一波的裁员潮,除了登上热搜的爱奇艺裁员20%到40%,字节跳动、百度、腾讯、快手等大厂也纷纷传出业务调整、精简人员的消息。然而另一边,高端制造业却出现供需两旺的局面,据央视财经报道,“12月3日,新能源巨头宁德时代全资子公司四川时代在宜宾开展招聘,吸引了大批求职者,现场人山人海,热闹程度堪比春运。越来越多高学历人才加入制造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也特别强调加大对制造业支持的政策举措,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发展。为了支持创新创业,以及加大对技术成果转化的鼓励,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减免或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小必精心提炼,并举例为大家详解。
政策总结
增值税
境内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向境外转让技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
企业所得税
1、减免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适用直接或间接100%控制的关联企业之间。
2、定期递延政策
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技术)对外投资,对技术转让所得分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
3、不定期递延政策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以技术投资入股,全部取得股权/股票,投资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1、定期递延政策
根据财税[2015]41号文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技术)对外投资,一次性纳税困难的,可将税款合理分期在5年内缴纳。
2、不定期递延政策
同企业所得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
详细总结见下图
案例解析
案例一
A企业以一项专利技术向B企业进行投资,该项专利技术在A企业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向B企业投资时,经专业机构评估后作价1000万元,如何纳税?(假设A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25%,暂不考虑其他所得税事项)
1、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A企业可选择按减免政策、定期递延或者不定期递延政策。
方案1.适用减免政策
享受500万减免,减半征收:
(1000-100-500)*50%*25%=50万元。
方案2.适用定期递延
分5年缴纳,每年缴纳45万元,即(1000-100)/5*25%,共计缴纳225万元。
方案3.适用不定期递延
转让时暂不纳税,未来股权转让时,再将股权转让收入进去投资成本10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无亏损弥补和其他税收优惠,短期内溢价转让的情况可选择方案一;
预计未来5年有未弥补亏损可弥补或者享受低税率的情况下可选择方案二;
如预计对股权长期持有的情况建议选择方案三。
案例二
将案例一中的A企业改为A自然人,A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可选择两种方案。
方案1.定期递延
A将个人所得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选择将税款在第五年一次性缴纳,即(1000-100)*20%=180万元。
方案2.不定期递延
转让时暂不纳税,未来股权转让时,再将股权转让收入进去投资成本100万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来说选择方案二最优。
3、B企业取得专利技术的计税成本
不管A企业或A自然人选择何种方式缴纳税款,B企业都可将该项专利技术按1000万元作为计税成本,分年进行摊销扣除。
来源:税律风云 作者:史宣珍
2018年1月的解析——
技术投资入股能否叠加享受优惠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在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方面,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目前政策,企业在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所得税处理方面,存在选择享受与叠加享受的问题。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分解为技术成果转让和投资两个环节。对于技术成果转让环节,《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投资环节,技术成果属于非货币性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未有明确规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与116号文件中的分期纳税政策不可以叠加享受,因此,笔者认为,技术成果属于非货币性资产范畴,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确认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后,仍可就剩余应税所得,在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来说,甲公司2014年以一项原值为500万元、评估价值为1500万元的专利技术投资入股,2014年确认技术转让所得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免税,剩余500万元减半征税,同时,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元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企业选择按照5年分期纳税,那么2014年~2018年5个纳税年度,该项专利技术投资入股计入该5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每年为5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进一步规定了递延纳税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接上例,如果甲公司是在2016年以一项原值为500万元,评估价值为1500万元的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直接选择适用10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假设之后转让股权时取得的收入为1700万元,则转让股权时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为1200万元(1700-500),其中,1000万元(1500-500)的部分仍然适用转让所得减免税的规定,其中的500万元免税,剩余500万元减半征税,则股权转让时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50万元[250+(1700-1500)]。
以上两个案例的处理方式,均选择了对企业较为有利、让企业最大限度享受优惠的处理方式,实际税务处理中各地税务机关可能存在执行口径不一的问题,还需统一执行口径,消解征纳双方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靳清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