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09年10月26日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黄生林
一、出口加工区概念
出口加工区是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在区内搞好水、电、道路、通讯、厂房等基础设施,用优惠办法吸引外国投资,发展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的出口加工工业,以达到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增加就业、赚取外汇等目的。其功能仅限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区内可设置出口加工企业及其相关仓储,运输企业。目前我省有4个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分别是福州出口加工区、厦门出口加工区、泉州出口加工区和福清出口加工区。
二、运进运出加工区的手续
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由区外企业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制成品征税,区内企业向海关填报出区货物清单;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区外企业按照海关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区内企业向海关填报进区货物清单。
三、出口加工区退(免)税管理规定
(一)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备、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凭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收汇核销单、出口统一发票等凭证,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对进入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以下简称基建物资),入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上述基建物资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三)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上述第(一)条所述货物,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退(免)税。
(四)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五)对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实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管理办法。对区内企业出口到境外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六)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有具体规定),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不得转入(或销售给)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或以保税方式出区。上述享受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境内区外的,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七)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并附送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八)对国内采购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下列退税政策:
1、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区并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上述货物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2、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
3、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仓储物流、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违反此规定,按骗税和偷逃税款的相关规定处理。上述享受退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国内照章征收各项进口环节税。
(九)在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免税机器设备,由海关在监管年限内实施监管,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境放行之日起计算,期限5年。监管年限届满的,出区时不再征收税款。区内企业可借助此项优惠政策更新设备,减轻税费负担。
中小企业在出口加工区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对出口加工区货物退(免)税的规定有:
(1)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2)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3)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根据《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自2002年9月1日起,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