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商品买卖,商贸公司最为普遍,但其他各种类型的公司发生此类业务也不鲜见,尤其是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法定税收优惠期间,如果要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要求,每年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都不能低于60%。
如果当年企业的纯商品买卖业务多,就意味着总收入必然增加,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一般无法同步增加,当总收入足够大的时候,公司当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就无法达到60%,也就意味着无法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比较合适的方法是再设立一家公司,专门做简单的商品买卖业务,原公司继续从事研发和销售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要求的产品或服务。新公司在销售商品时,需要技术服务的,也可以由原公司提供。这样调整后,原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能够继续保持,税收优惠继续享受。
但新设立从事纯买卖业务的贸易公司进行简单商品买卖,是否有税收优惠可以享受?
一、增值税优惠
1、免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简易征收
如果商贸类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但连续12个月销售额不超过80万元,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也仅为3%。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的规定,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若贸易公司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则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企业所得税率的实际税率仅为10%)。
三、政府性基金减免
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
四、其他优惠
如果买卖业务的销售规模超过了上述标准,无法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是否还有其他可以享受的优惠呢?
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