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如何用?这绝对是个“技术活”。如何叠加使用?那就更复杂。好在税局官方这次做了个访谈,给我们说清楚了。注:访谈在文章中的第二部分。第三部分是最新的优惠政策汇总。
一、面对税收选择权“最优选项”是考题
最近,位于北京的某食品与保健品制造公司财务经理李女士,比平时忙了许多。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后,他们公司几家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销商纷纷打来电话,询问应当选择按月纳税还是按季度纳税。根据上述公告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李女士分析后发现,这几家经销商中,部分经销商销售情况较为平稳,单月基本不超过15万元,但按季度累加会超过45万元;有的经销商销售业绩起伏波动比较大,个别月份高于15万元,但按季度累加来看,大部分季度不超过45万元。“我告诉他们,应当根据自身实际销售情况去选择。相比较而言,前者更适合按月纳税,后者更适合按季度纳税。”李女士说。
记者梳理:税收选择权广泛存在
纳税人的税收选择权包括适用政策的选择权、纳税方式的选择权、税务处理的选择权等多项内容,广泛存于不同税种和税收征管规定中。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仅2020年1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出台的涉税规范性文件中,含有纳税人自主选择内容的文件就有约20份之多。
目前,不少税种的相关规定赋予了纳税人税收选择权。比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一般性税务处理;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选择作为或者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在增值税方面,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相关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并入或者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在征管方面,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办理登记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多缴税款或依政策完成的退税申请获批后,可以选择抵减后续应纳税款或者直接退税;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时,纳税人可在自行办理、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三种方式中选择。
在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技术总监孔令文、北京易瑾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高丽霞等业界专家看来,近年来涉税政策中给予纳税人更大的选择空间,一方面体现出政策制定时更加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不同纳税人的差异与需求,不搞“一刀切”,更好地兼顾了公平与效率;另一方面,也深刻地反映出对纳税人权利与利益的尊重和维护,让其可以更自由灵活地适用政策,两利相权取其重。赋予纳税人税收选择权,有助于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促进精诚共治。
专家分析:选择权也是一种红利
综合记者对多家企业财税负责人的采访情况看,企业对税收选择权普遍欢迎并高度重视。益海嘉里集团财务副总监付铁、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戴重辉均向记者表示,从企业的实践情况看,不同的选择会给企业的税负水平、资金使用、生产经营等带来不同的影响,而选择权的存在,意味着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效益最大化安排。
A公司为了整合现有资源,拟将其生产线全部剥离至全资子公司B公司。生产线剥离后,A公司不再具备生产功能,成为持股平台公司。该生产线的计税基础为1亿元,公允价值为3亿元。A公司目前有尚未弥补的亏损5000万元,且处于最后一个可弥补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假设该交易符合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A公司可以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若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A公司处置该生产线需要确认所得2亿元,该所得应并入A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弥补企业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5000万元尚未弥补的亏损可以充分使用,但需要当年确认所得1.5亿元并计算缴纳相应税款,此部分产生企业所得税3750万元(15000×25%),会对资金压力、资金效率等产生影响。
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A公司可以暂不确认本次资产的转让所得2亿元,好处是可以减缓税款支出带来的资金压力,更好地发挥资金价值,但由于A公司有尚未弥补的亏损5000万元,且处于最后一个可弥补年度,这样一来很可能就“浪费”了其未弥补的亏损,相当于“浪费”了1250万元(5000×25%)可以少缴的税款。
若该交易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条件,A公司还可以有另一种选择:将2亿元转让所得在5年内分期均匀确认,即本年确认4000万元的所得,该所得应并入A公司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弥补企业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选择虽会“浪费”1000万元未弥补的亏损,相当于“浪费”250万元(1000×25%)可以少缴的税款,但可以更好地兼顾资金使用和税负成本。
“由此可见,不同的选择的确会给企业的税负、资金情况等带来不同的影响。”资本交易税收专家姜新录说,倘若A公司只考虑本环节的税负成本因素,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无疑是最优方案;倘若要兼顾资金使用和税负成本,选择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分期确认所得无疑更加合适。
“可以说,税收选择权本身也是一种红利。”孔令文说,这种红利包容了不同纳税人的差异,为其综合考量税务、财务、业务等多重要素并作出最优决策提供了空间和机会,所带来的利好有可能体现在税负成本降低上,也有可能体现在资金利用效率、生产经营业绩等其他方面,而不论体现在哪方面,其最终效果都是更有效地促进企业的整体发展。
税负考量:跳出局部看整体
管理学大师赫伯特·西蒙有一句名言:“管理就是决策。”面对税收选择权,企业权衡利弊做出最佳决策却并非一件简单的事,需要不断提升“选择”能力。
多位业界专家均向记者表示,企业在面临选择时,应将业、财、税等各项关键要素进行统筹考量,详细分析测算每种选择可能给税负成本、财务资金、商业合作、生产经营等带来的影响,然后立足企业整体经营发展的角度对比分析利弊得失,进而选出最合适的“选项”。在北京易瑾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高丽霞看来,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在进行选择时不能仅从单独主体考虑税收结果,应当从集团整体角度考虑能否实现税负最优。
益海嘉里集团财务副总监付铁对此感触颇深。他告诉记者,益海嘉里集团为保障粮油食品运输健康安全,专门成立了一家物流配送子公司。去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出台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该物流运输子公司符合政策规定。不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该子公司享受免税优惠后,将无法给集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铁详细测算后发现,倘若该子公司享受免税优惠,从整个集团的税负情况来看反而“得不偿失”,因此选择了放弃免税优惠。“大中型企业集团旗下往往有许多主体,在进行选择时不能只着眼局部,否则很可能因小失大。”付铁说。
同时,企业应当结合商业模式、业务流程等展开系统性分析,其中尤其要注意分析不同税收政策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彼此影响。对此,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戴重辉有着丰富的实操经验。他举例说,在实务中,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款是否应当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就需要结合其他税收政策进行系统分析。如果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最直接的好处,就是可以减少补助收入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成本。
“但是,实务中的情况要复杂得多。”戴重辉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倘若该笔政府补助的性质就是针对研发活动的,或者企业准备将其用于研发,那么就需要对适用不征税收入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不同优惠力度情况进行测算和对比,这样才能知道税务成本最优的选项是哪个。“企业要熟悉不同的税收政策规定,要注重分析同一税种内的协调性和不同税种间此消彼长的关系,更系统地看问题、做选择。”戴重辉说。
高丽霞提醒,面对税收选择权,企业往往首先想到的就是降低税负,但是税负最优不一定意味着税负最低,最适合自身的才是最优的。比如,有些企业一味追求自身税负最低,却忽略了上下游产业链上其他合作伙伴的感受,未能在税收利好的享受和税负的承担方面做出合理的让步,最终有可能失去重要的合作机会。
有关专家还提醒纳税人,在做出合适的选择后,后续的管理能力也要跟上。一方面,企业要结合自己的选择,严格对照相关政策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的资料收集准备工作,需要报送税务机关的及时报送,需要留存备查的注意保存,确保准确合规适用政策;另一方面,要对方案的落地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看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标。“如果实际执行情况和预期目标存在较大偏差,应及时分析原因,看能否通过改变商业模式等策略进行修正;或者可以及时总结经验,在政策执行到期后重新进行更好的选择。”高丽霞说。
二、税收优惠如何叠加享受天津税务局说清楚了
[主持人]有网友想了解一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扣除政策?
[陈林峰]为切实调动企业扩大产能,加快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及供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规定,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陈林峰]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需关注两点:一是该项政策的享受主体是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二是企业在享受该政策时无需提交资料,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即可。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该公司2020年度发生了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年度汇缴申报扣除时应注意什么?
[黄橡文]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一是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是对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黄橡文]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需关注两点:一是企业直接捐赠的,接受捐赠的对象只能是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不包括研究机构和其他单位等,企业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二是企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相应行次即可。
[黄橡文]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需关注两点:一是企业直接捐赠的,接受捐赠的对象只能是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不包括研究机构和其他单位等,企业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二是企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相应行次即可。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该公司2020年度受疫情影响出现亏损,可以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么?
[黄橡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其中旅游是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企业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黄橡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文件规定,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黄橡文]如果贵公司属于以上政策规定的行业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是一家在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如何申请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陈林峰]我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陈林峰](一)办理流程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天津市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认定。
[陈林峰]经本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所在地的区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联合认定。
[陈林峰](二)办理时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每年办理两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1日和7月1日至8月31日向税务机关报送申请材料。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是一家慈善组织,想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要报送哪儿些资料?
[陈林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时,需报送以下材料,非营利组织应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宗教院校登记证等;
[陈林峰](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陈林峰]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时只需提供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材料及申请当年的第(四)项、第(五)项材料,不需提供上述第(六)项、第(七)项材料。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公司2020年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黄橡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黄橡文]如果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想了解一下2020年度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是否还执行?
[黄橡文]201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政策2019年底到期。为进一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三农”、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将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因工作需要,职工进行核酸检测,票据为个人姓名,该项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黄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际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因此,企业职工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核酸检测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纳税人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陈林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由于企业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社保费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委托保险公司管理,保险公司不予开具发票,凭借哪些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陈林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承担风险责任,不属于保险业务”。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委托保险公司管理,不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的部分,可凭委托协议、资金支付记录等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在税务处理时能否允许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黄橡文]参阅《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黄橡文]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黄橡文]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进行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适用什么实际税率优惠?
[陈林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陈林峰]故您公司在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实际适用5%税率。若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超过部分实际适用10%税率。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因业务调整计划于2021年5月份进行注销,注销前的汇算清缴申报如何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陈林峰]您企业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注销前进行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以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协会是一家在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申请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取得的哪些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黄橡文]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事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么?
[黄橡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公司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软件提示我公司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请问如何处理?
[陈林峰]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六个行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的判定,是指以相关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如企业因行业信息登记有误未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可对税务登记信息中的所属行业信息进行调整后,通过汇算清缴申报享受优惠。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研发费用的财务归集及账务处理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陈林峰]按照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公司取得政府部门拨付的科技项目专项资金,请问相关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是否能够享受加计扣除?
[黄橡文]企业获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的,如已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则对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如将财政性资金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其对应研发费用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可加计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公司不是高新技术企业,能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么?
[陈林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非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必要条件,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只要不属于政策规定的限制性行业,且发生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汇算清缴中“佣金及手续费”里的“对外支付手续费”指的是什么?
[黄橡文]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6行“佣金及手续费支出”的第2列、第4列以及第6列“其中:境外支付”,分别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中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佣金及手续费金额。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视同销售的样品已经缴纳了增值税(销项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吗?
[黄橡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针对将货物用于样品,应该按照规定进行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并在汇缴申报时通过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