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1年3月)
一、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二、政策要点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企业在享受该政策时无需提交资料,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即可。
2.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3.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注意事项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表A107041第31行金额。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纳税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又同时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要填报A107040表第29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叠加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3.在填报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时,“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必须填报证书编号、发证时间。纳税人取得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4.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四、案例填报分析
某企业于201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本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不涉及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企业本年总收入10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为80万元,高新技术领域为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本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未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未发生偷骗税行为。
各项指标如下: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70万元,其中产品(服务)收入40万元,技术性收入30万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50人,研发人员数60人,本年职工总数100人。本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内部研究开发投入达到40万元,人员人工9万元、直接投入9万元、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3万元、设计费用3万元、装备调试费3万元、无形资产摊销3万元、其他费用10万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25万元,境内的外部研发费为17.5万元,境外的外部研发费为7.5万元。
前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为80万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为20万元,均为科技人员人工费用;前二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为100万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为15万元,均为科技人员人工费用。
1.填报分析
(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17.5(万元)
(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7.5(万元)
第28行“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即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低于40%。本行填报:(第17+18+...+22+23+26行)×40%÷(1-40%)=57.5×40%÷(1-40%)=38.3(万元),与第27行7.5万元的孰小值,填写7.5(万元)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一境内的外部研发费+境外的外部研发费=20(万元)。
(3)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其他费用=(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20%÷(1-20%)=(9+9+3+3+3+3)×20%:(1-20%)=7.5(万元)
(4)内部研究开发投入=(9+9+3+3+3+3+7.5)=37.5(万元)
(5)减免税金额=20×(25%-15%)=2万元
2.申报填报: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税收优惠基本信息 |
1 |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
一级领域 |
|
2 |
二级领域 |
|
3 |
三级领域 |
|
税收优惠有关情况 |
4 |
收入指标 |
一、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5+6) |
700000 |
5 |
其中:产品(服务)收入 |
400000 |
6 |
技术性收入 |
300000 |
7 |
二、本年企业总收入(8-9) |
1000000 |
8 |
其中:收入总额 |
1000000 |
9 |
不征税收入 |
0 |
10 |
三、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4÷7) |
70% |
11 |
人员指标 |
四、本年科技人员数 |
60 |
12 |
五、本年职工总数 |
100 |
13 |
六、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11÷12) |
60% |
14 |
研发费用指标 |
高新研发费用归集年度 |
本年度 |
前一年度 |
前二年度 |
合计 |
1 |
2 |
3 |
4 |
15 |
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16+25) |
575000 |
200000 |
150000 |
925000 |
16 |
(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17+…+22+24) |
375000 |
200000 |
150000 |
725000 |
17 |
1.人员人工费用 |
90000 |
200000 |
150000 |
440000 |
18 |
2.直接投入费用 |
90000 |
|
|
90000 |
19 |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
30000 |
|
|
30000 |
20 |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
30000 |
|
|
30000 |
21 |
5.设计费用 |
30000 |
|
|
30000 |
22 |
6.装备调试费与实验费用 |
30000 |
|
|
30000 |
23 |
7.其他费用 |
100000 |
|
|
100000 |
24 |
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 |
75000 |
|
|
75000 |
25 |
(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26+28)×80%] |
200000 |
|
|
200000 |
26 |
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 |
175000 |
|
|
175000 |
27 |
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 |
75000 |
|
|
75000 |
28 |
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 |
75000 |
|
|
75000 |
29 |
八、销售(营业)收入 |
800000 |
|
|
2600000 |
30 |
九、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15行4列÷29行4列) |
35.5% |
31 |
减免税额 |
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
20000 |
32 |
十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额 |
|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局部)
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211-1 证书编号1 |
GX150000* |
211-2发证时间1 |
2020.9.4 |
211-3 证书编号2 |
|
211-4发证时间2 |
|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金 额 |
1 |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
2 |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1) |
20000 |
33 |
合计(1+2+…+28-29+30+31+32+33) |
20000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019年1月)
概述
为了贯彻中央经济工作和市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应对金融危机,增强上海产业竞争力,市委市政府于五月底召开了全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会议,会上确立了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电子信息制造业、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九个重点发展的领域,并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为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确保国家和市委市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我们特编制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和九大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专辑,方便企业了解和对照。
优惠政策
共性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1. 固定资产抵扣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 转让产权
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行为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
3. 援助进口物资和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营业税
5.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6.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
7.科技企业孵化器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企业所得税
8.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发〔2007〕40号等
9.研究开发费用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详细内容参见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
10.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详细内容参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专栏)
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1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1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14.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详细内容参见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税收优惠专栏)
15.综合利用资源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等
16.政策性搬迁收入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等
17.科技园收入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16〕98号
18.科技企业孵化器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
个人所得税
19.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金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
车船税
22.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客车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
土地增值税
23.企业兼并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
24.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25.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