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所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费用,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合理费用的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及证明文件,并应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能予以列支。
【案例】税务机关对国内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为境外某公司子公司)的年终报表和会计师查账报告以及企业账簿进行审查,发现如下现象:从1995年到1998年的3年中,其产品平均外销数量占销售总量的70%,平均外销收入额占总销售收入额的55%,而外销利润仅占该厂总利润的21.57%。另外,该合作企业的合作协议约定,外方投入的机器设备不提折旧,企业分红中外方所占的比例也逐年减少。针对以上现象,税务机关决定对该厂纳税情况进行详细稽查。
在实地稽查中,税务机关发现如下问题:
(1)据合作协议约定,该厂产品86%由外方负责出口销售,14%由该厂负责销向国内市场;
(2)合作协议确定,开始生产的第一年,外销产品的定价按实际成本加每件1港元利润由外方付给该厂,平时外销产品只计成本,年终时董事会确定外销利润。实际上,从1995年到1998年这三年M,该厂外销产品均按实际成本加每件0.8港元利润计价(不论规格、品种)。
对以上两点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该厂产品的外销表面是由外方负责,实际上是一种子母公司间的转让定价行为,属于关联企业间交易;其产品定价方法也违反营业常规。在国际市场上,该产品的销售利润率高达5%左右,显然利润率过低。因此,税务机关确认该厂存在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行为,并于1999年4月同该厂领导及外方有关人员商讨调整事宜。最终达成以下协议;
该企业共生产A、B两种产品,调整中均按国际市场利润率15%计算,同时考虑到外方包销产品发生的有关费用,商定均给以30%的折扣。应调整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调整所得额=销售收入(销给关联公司部分)×(销售给无关联公司的单价/件÷销售给关联公司的单价/件)-销售收入
A产品调整所得额:
152184326.50×(16.2÷14.34)×100%-152184326.50=19739389.62(元)
扣除30%的折扣,实际调整所得额:13817572.73(元)
B产品应调整所得额:
13436754.40×(15.2÷14.1)×100%-13436754.40=1048257.43(元)
扣除30%的折扣,实际调整所得额:733780.20元
总调整所得额为:14551352.93元
该中外合作企业适用15%的税率,则应征补税款2182702.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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