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的有关规定
1.《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但应注意的是,凡以副本或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这里所指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即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可免纳印花税),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由于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之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会有所变化。对此,印花税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2)贴息、无息贷款合同。所称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以及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立的合同。
3.其他税收优惠规定:
(1)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2)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3)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4)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5)为了支持城乡储蓄事业的发展,对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展储蓄业务设置的储蓄 分户卡账,暂免印花,对其他账簿应按照规定贴花。
(6)对农牧业保险合同暂免贴花。
(7)对特殊货运凭证免税:
①军事物资运输凭证,即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
②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即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
③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凭证,即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专用的运费结算凭证。
(二)稽查
对印花税税收优惠情况的稽查,重点是按照政策规定,审查纳税人是否具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稽查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有无将应纳税凭证划入免税范围。例如某企业名义上将财产赠予社会福利单位并立了书据,但一段时间后又变相收回了钱款。将财产赠予社会福利单位,按税法规定其所立的财产转移书据可以免征印花税,但该企业在财产赠予后又变相收回价款,显然使得这一行为具有商品买卖的性质,而不再是赠予行为,所以其所立的书据不能免纳印花税。
2.纳税人有无对政策法规认识有误,而漏缴印花税。如某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临街的四层房屋出租,一楼租给经营性公司,二楼以上租给个人生活居住,其与经营性公司和个人签订的租房合同都没有缴纳印花税。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该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居住用租方合同可以暂免贴花,但与经营性公司签订的生产经营用租房合同则应进行贴花。
对印花税税收优惠情况的稽查可与对征税范围的稽查结合进行,其基本方法是对照税法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分清征免税凭证的界限,核实应税数额。
对印花税纳税情况的稽查,从总体来说还应注意两点。已税凭证是否按期贴花。按税法规定,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贴花的,应加收滞纳金或予以罚款。二是稽查已税凭证的完税手续和保管是否合规。要特别注意纳税人是否已按规定盖戳注销或画销印花,有无将已粘贴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现象。确保纳税人已依法按期纳税并注销印花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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