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用税率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案例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基本案情:某市地方税务局检查分局于2001年6月对其所辖的开元服装厂进行税务检查。该厂属乡镇企业,厂址设在县城,经营范围主要是服装,经营方式为制衣、加工。经查发现: 该企...
基本案情:某市地方税务局检查分局于2001年6月对其所辖的开元服装厂进行税务检查。该厂属乡镇企业,厂址设在县城,经营范围主要是服装,经营方式为制衣、加工。经查发现:
该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帐户有贷方余额2.7万元,企业帐面反映2001年1月到5月已缴销售税金25万元,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00元,当年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己申报缴纳,上述余额系2000年结转的余额。进一步核对该企业2000年有关收入帐户与凭证,核实企业2000年应缴销售税金45万元,按7%税率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为3.15万元,但该企业只按1%的税率计算,按1%的税率申报,实际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500元。据企业有关人员反映,在2000年,企业按规定提取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了解到其他乡办企业按1%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感到按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吃亏,故先按1%税率申报纳税,其余部分挂在帐上。
分析与计算: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的规定,该乡办企业应适用7%的税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经计算,2000年1月至2001年5月,该企业因错用税率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2万元,其中2000年度少缴2.7万元,2001年1月至5月少缴 1.5万元,应予以补缴。
本案是利用适用税率偷税的一个典型案例,从案件发生的过程来看,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法的规定是理解的,在先按7%税率计提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再按1%的税率计算申报纳税,存在着偷税的意图。
另一方面,从税法的规定看,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确定依据是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划的归属,而不是按其隶属关系,这就会产生同样隶属关系的企业,适用税率不同、税负不一致的情况,客观上使纳税人产生了横向对比税负不平衡的心理。同时,税务部门未严格把关,也是导致该企业偷税成功的一个原因。由此可见,税务人员在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时,应对检查适用税率的问题给予充分的重视,防止纳税人有机可乘,偷逃税款。
帐务调整建议:
1.补提企业2000年少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 2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7000
2.补缴企业2000年度及2001年1月至5月少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2000
贷:银行存款 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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