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透政策法规 找出税负偏低症结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企业不法行为隐藏得再深,只要我们稽查人员手中有了 金刚钻 ,就能干出好的 稽查活 。 在总结查处洛阳某铝加工冶炼企业错用计算公式少缴税款案件的查办情况时,河南省洛阳市国...

  “企业不法行为隐藏得再深,只要我们稽查人员手中有了‘金刚钻’,就能干出好的‘稽查活’。”在总结查处洛阳某铝加工冶炼企业错用计算公式少缴税款案件的查办情况时,河南省洛阳市国税局稽查局稽查二科科长夏遂庆说了上面一段话。

  企业为什么二次重复抵免

  这起案件是洛阳市国税局对重点税源税负偏低企业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该企业2005年税负为2.3%,2006年1月~7月税负为1.3%,税负下降了一个百分点。洛阳市国税局稽查局稽查二科接到案件后,稽查人员当天就把稽查通知书、调账通知书送到该企业。接到通知书后,企业财务负责人称,账本已被检察机关调走,并在第二天送来了检察机关的调账清单。

  没账本怎么查?不过细心的稽查人员发现,检察院只调取了2004年~2005年的账本,于是决定从该企业的电子账和其他纳税资料入手开始检查。

  在随后的检查中,一条线索进入了稽查人员的视线,该企业的进料加工贸易按照规定已经抵免过了,为什么又出现二次重复抵免,而且使用的计算公式也从未见过,难道是有新的税收政策我们没有掌握吗?带着这个疑问,稽查人员在多方查资料、找政策后,终于得出了结论。

  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于2006年5月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业务进行了汇算清缴,在计算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时,比照国内购进材料的计算方法计算税款,该计算方法与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业务规定的方法是不一致的。

  重新计算疑点显露

  由此,稽查人员对该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规定的方法重新进行了计算,果然发现了问题:该企业进料加工手册C46025100001记载,2005年进口氧化铝29951吨,每吨440美元,进口金额13178440美元;2005年3月~12月出口铝锭15359.487吨。该笔业务收入折合人民币238092781.9元,进口金额占出口金额比例为45.583%,应纳税额18825385.77元。但该公司会计人员却按国内购进材料核算,直接用计税价格乘法定增值税税率,造成多抵进项税,实际缴纳税额16055907.27元,少缴增值税2769478.5元。

  对于上述违法事实,该企业的解释是,2005年进料加工业务造成多抵进项税额、少缴税款2769478.5元成立,但对来料加工业务在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多转出的进项税额1174489.35元提出应予抵减,两项相抵实际少缴增值税1594989.15元。

  稽查人员告诉企业,对企业提出的来料加工业务多转出进项税额1174489.35元的问题,如情况属实,依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多缴的税款,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退税事宜。

  海关查实企业迟缴税款这时,稽查人员又有了新发现,经进一步查实,该企业进料加工手册C46025100019记载,2005年进口氧化铝20000吨,进口金额8800000美元,2005年12月~2006年3月出口铝锭10256.41吨。该项业务收入折合人民币160093316.47元,进口金额占出口金额比例为44.579%,应纳税额12891712.71元,该企业实际缴纳税额10787558.96元,少缴增值税2104153.75元。

  对此,该企业辩解说,豫财税政〔2004〕64号文件规定:“进料加工手册在海关核销以后,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核销,在核销时按照实际的出口额和进口额计算该手册项下全部出口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并调整前期已缴纳税款。”我单位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料加工手册》于2006年3月末出口完毕,但外汇核销业务尚未完成,且汇算清缴的日期截至2007年3月末,因此这笔业务的汇算清缴还未到期。

  针对企业提出的异议,稽查人员及时到洛阳海关就纳税人的进料加工手册核销一事进行调查。

  洛阳海关证实,该单位编号为C46025100019的手册于2006年4月17日核销结案。根据相关规定,这笔业务的汇算清缴期在2006年4月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后已经到期,该单位实际上已于2006年5月份进行了汇算清缴。依据相关规定,外汇核销业务截至日期为2006年6月30日,因此进料加工业务应纳增值税的汇算清缴期也是2006年6月30日。

  最终,洛阳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认定该企业由此少缴增值税4873632.25元,并相应加收滞纳金。

  在事实面前,该企业承认用错计算公式、误解了税收政策。

  办案心得

  本案查结以后,稽查人员对这起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首先,这起案子的查处过程,可以说是一波三折,初查也遇到很多困难。企业先是设置了账簿被检察机关调走的障碍,后又利用从未见过的计算公式,手法似乎隐藏得很深,多年的稽查经验和办案直觉告诉我们,如果我们稽查人员没有以敏锐的眼光发现蛛丝马迹的本领,如果我们不能够准确地掌握相关的税收法规,这起案件很可能就会被企业“糊弄”过去。其次,通过这起案件的查处也给我们一些启示。在日常稽查工作中,许多税务稽查人员大多执著于账簿凭证的检查,很少对企业的报表资料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对于业务量小、账簿凭证较少的纳税人,一般的检查方法也许可以应付,但对于类似洛阳某铝加工冶炼企业这样的大公司来讲,单靠翻翻凭证就很难奏效,必须打破常规,从数据分析入手,找到不合逻辑和常规的异常指标,从异常指标中撕开突破口,再根据账簿凭证的记录获取有效的证据。这样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既能让纳税人对查处的问题心服口服,又能大大提高办案效率。该案的成功之处也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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