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偷电牵出偷税大案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武平县岩前镇,地处闽粤两省交界处,境内石材资源丰富。近几年来,以石灰石为主原料的水泥产业在该镇迅速发展,不少广东客商纷纷前往投资,为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武平县岩前镇,地处闽粤两省交界处,境内石材资源丰富。近几年来,以石灰石为主原料的水泥产业在该镇迅速发展,不少广东客商纷纷前往投资,为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个别不法商人为牟取私利,将“黑手”伸向了国家的“口袋”。武平县杭岩水泥厂的承包人就是这样的不法商人,在承包武平县杭岩水泥厂期间承包人一个多月内偷电11万多度,并幻想“一箭双雕”以此达到少计用电量偷逃税款的目的,如此手段经营,这家企业可谓机关算尽。
 
    追踪电量流失

    2002年3月10日,武平县电力公司向县公安局报告,发现公司下属的岩前供电所2001年12月份大量电量消失无踪。武平县公安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成专案组,迅速深入岩前镇,对各用电大户逐一排查,通过大量的排查,查明杭岩水泥厂用电量的电度表下方的A相电线被人为损坏,杭岩水泥厂有重大的偷电嫌疑。
 
    3月12日,武平县公安局经侦支队立即派人到邻省广东蕉岭县新埔镇,在广东蕉岭警方的配合下,将该厂承包负责人陈集国、陈集荣控制在其住所内。

    2001年10月,杭岩水泥厂承包负责人陈集国通过本村陈某的介绍认识了古志光。两人商议由古志光秘密调节武平县岩前变电站内用于杭岩水泥厂计量的电度表,以达到少计用电量的目的,事成之后由陈集国付给古志光“酬金”3万元,并当即由陈某垫付了6000元。10月20日,古志光到杭岩水泥厂,陈集国对陈集荣(杭岩水泥厂负责人)说此人可帮厂里“省电”,并要求陈集荣带古志光到岩前变电站。陈集荣和古志光两人到变电站后,陈将用于计量杭岩水泥厂用电量的电度表指示给古志光,由古志光实施偷电。事后,陈集国又付给古志光14000元“劳务费”。经查实,杭岩水泥厂在一个多月内共少计电量11万多度,合计电费5万余元。

    查偷电牵出案中案
 
    在调查杭岩水泥厂偷电案件的过程中,经侦人员在搜查犯罪嫌疑人陈集国的住所时,一张杭岩水泥厂的月份收入、支出清单引起办案人员的警觉。按常理,企业有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要了解企业收支情况只需正常财务会计报表即可,无需另外建立收入、支出清单。莫非另有蹊跷?

    办案人员带着疑问联合税务稽查人员迅速深入杭岩水泥厂财务科进行调查取证。经过深入的调查,办案人员发现从犯罪嫌疑人陈集国住所搜查到的月份收入清单与该厂产品出库单相吻合,但却与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收入相差很大。企业有设立账外账的重大嫌疑……。

    通过大量的调查和数据分析,偷税嫌疑越来越明显。办案人员通过对会计温某做思想工作,最后,温某终于承认了杭岩水泥厂合伙承包人共同偷税的犯罪事实,并从保险柜拿出了一套假账,而真账却是由杭岩水泥厂内部出纳、承包人之一陈伟青负责保管,大量凭证被暗中销毁……。

    2001年3月,陈集国、陈伟青等3人商议决定合伙承包经营武平县杭岩水泥厂。3月14日,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之后,三个承包人之间还签订了一份合同。5月8日,以陈集国作为法定代表人、以武平县杭岩水泥厂承包方作为纳税人向武平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领取税务登记证。在生产经营之初,三个承包人经协商,决定以陈集国为负责人,聘请陈集荣负责生产经营管理,陈伟青为内部出纳,聘请温某为会计。同时为了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督,达到偷税的目的,三个承包人商议建立两套账务,由陈伟青保管内部账务,记录真实收支情况,温某所记财务用于应付税务机关的稽查。在实际报税过程中,由陈集荣按照股东确定的数额开具虚假的生产、销售水泥数量给温某,再由陈伟青按照报税需要开具有关票据供温某报税,从中隐瞒销售收入。

    2001年10月开始,由该厂管理人员谢巧德负责审核陈伟青的账务。两人核对后,陈伟青便将全部原始单据移交给谢巧德。温某按照股东确定的报税数额从谢巧德处挑选出部份能够抵扣税款的单据后,其余大量单据被谢巧德销毁,隐瞒真实的销售收入。

    法网恢恢罪责难逃

    经法院调查及大量证据证明,陈集国等四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账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少列支出等方法,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中少缴国家税收。其中陈集国、陈集荣、陈伟青参与偷税55余万元,占应纳税额的87.4%;谢巧德参与偷税36万多元,占应纳税额的87.77%,四人的行为巳构成偷税罪,且属共同犯罪;陈集荣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电能,价值5万余元,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

    2002年3月,武平县杭岩水泥厂四名涉嫌偷税、盗窃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并于4月18日被依法逮捕。

    2002年7月31日,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陈集国、陈集荣犯偷税、盗窃罪、陈伟青、谢巧德犯偷税罪向法院提出公诉。
 
    2002年12月19日,武平县人民法院对杭岩水泥厂偷税、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集国,犯偷税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8万元;被告人陈集荣,犯偷税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8万元;被告人陈伟青,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6万元;被告人谢巧德,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7万元。四名被告人共处罚金计209万元,同时,追缴陈集国、陈伟青等人所偷税款54万余元。

     2003年3月17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集国、陈集荣、陈伟青等3人的上诉作

     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