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单位:老河口市某股份有限公司
稽查单位:老河口市国税稽查局
违章案情:在检查中,国税干部通过调阅该公司的有关凭证、帐簿、报表资料和对各种经济数据的比对及现场稽查发现,该企业税收违章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采取运费冲减的方式,由运费单“运走”部分应税收入。通过分户“借、贷”金额的对比发现,该企业支付运费单据“摘要栏”的借方科目金额小且发生频繁,经调阅会计凭证所附《货物运输费领款单》,查清该公司在销售货物前,通过定货加收预收款项的形式收取对方运费,售货时通过该运费单减少购货方“预收帐款”金额。仅2003年1至2004年5月,该公司通过向购货单位多收预收款,售货时通过支付运费下帐的方式,将企业所收取的价外费用69111.73元转入两个去向:一部分转入该公司销售服务处;一部分冲减或列支“其他费用”,造成该公司少缴增值税10041.88元。
二是企业漏记销售,“挂帐”隐瞒部分收入。通过对该企业的隐瞒“价外收入”和企业突击“开票”躲避处罚的问题后,稽查干部在进入该公司检查时,碰巧赶上该公司销售货物出门被门卫拦住验货就索取《出门证》的一幕,于是《出门证》成为核查企业出厂销售货物的突破口。这些证据往往是可遇而不可求的,经过询问、外调和帐户核查等措施,该公司财务人员交待实情:2003年1月至2004年5月,该公司采取销售长期“挂款”方式隐瞒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55346.04元。
三是擅自调节纳税时间,靠人为调节“调走”部分应税收入。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有关操作规定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全额进行申报。而国税部门在对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票、表核查”比对中发现:该公司2002年8月曾与江西宁都组合机床厂签订了变压器的购销合同并预收了部分货款,而该公司在2003年1月至6月曾先后多次发货给对方的货物计款108700元,却未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计提税金,擅自调节纳税时间造成少缴增值税15794.02元。
不仅表现在平时,即便在税务部门的现场稽查中,该企业也未放弃这种突击开票的偷税手法。经稽查表明:该公司部分“智囊”人员为逃避税收处罚,利用税务部门所给的"自查"期间,擅自将2003年3月至2004年5月期间已实现的销售收入,进行了突击开票入帐,造成少缴应纳增值税53050.57元。
以上三种手法共偷逃国家税款34232.51元。
处理意见:
1、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调整相关帐务。
2、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追缴该企业偷税款并对其处于所偷税款50%的罚款。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日加收所少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对该单位未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对迟申报缴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
稽查建议:一是加大税收宣传和税收法制政策的公示力度,尤其要强化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重点人员的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二是防止企业改制“改走”税收。时下,我们发现多数企业在“改制”前,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而此时也是税收被“改走”的关键时期,因此“改制”企业税收问题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三是关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销均衡和税收入库差异问题,既要把握月度税收入库的进度,还要考虑年度税收的实现均衡。尤其对于“购大于销”的工业制造、生产性企业,由于多数公司采取预收货款加工制,企业在建工程和设备安装间隔周期长,部分购货方对开具发票的时限没有过严的要求,造成该公司销售长期挂帐、滞后申报、滞后纳税,形成企业税收入库在月度和年度的实现不完全一致;四是加强对税报税系统的管理。建议企业持税控IC卡进行报税时,同时打印当期防伪税系统税控销项发票明细表,以便每月申报时进行表表核对,发现少申报或不申报现象,及时纠错处罚,杜绝人为调节税收申报时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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