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某美容美发培训中心偷税案始末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二○○三年七月二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对有关证据的审议,认为广州市天河金莎美容美发培训中心法人陈某......

  二○○三年七月二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对有关证据的审议,认为广州市天河金莎美容美发培训中心法人陈某、股东殷某等人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合伙伪造帐册,通过在帐薄上少列或不列收入的方法,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1999年7月至2002年2月偷税数额达197.85万元,占同期应纳税额人民币206.99万元的30%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一审分别判处陈某和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同时判处该中心会计崔某、会计助理罗某犯偷税罪,因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免于刑事处罚。

  至此,为期一年半的金莎偷税案终告完结。这个案件充分体现了广州地税不断加强税收执法力度,努力建设一个公平、公正营商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近日,记者专门走访了广州市地税局,对负责了该案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采访,获悉了该案的始末。

    一、储心积虑,偷逃税款

  1999年6月,该案的被告人陈某、殷某与另外三名合伙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成立了广州市天河金莎美容美发培训中心,并由陈某和殷某负责经营管理。由于找准了市场,加之管理者经营有方,中心开业后,生意非常红火。但是,陈、殷等人却光顾着教别人修容美发,却没有注重为自己修身立德。从开业的第二个月,即1999年7月起,陈、殷二人就开始瞒报收入,并指使中心的会计崔某和会计助理罗某,从1999年10月起私设了两套帐目进行帐外经营,并对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二、心思慎密、发现疑点

  2001年12月31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依照有关税务稽查程序,向该中心发出《业户税务自查通知书》和《稽查前业户自查表》,通知该中心于2002年1月14日前进行自查。而该中心送回的《自查表》反映自查无问题。自查结束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程序,于2002年1月15日起对该中心1999年7月至2002年2月的地方税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由此揭开了金莎案的序幕。

  在检查的初期,税务稽查人员对该中心提供的帐册(实际是“外帐”)进行检查,见其帐面上记录2000年亏损120万元人民币,2001年亏损4.6万元人民币。表面上帐册完整、记录齐全。但是该中心在报纸、电视台上大量的广告宣传引起了敏锐的税务稽查人员的警觉,因为巨额的广告费与其亏损的收入不成比例,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中心收取培训费时同时使用“服务业发票”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收费专用收据”;而收取其他费用(如学生住宿费、销售美容品费等)使用“金莎国际美容美发学校收据”,违规滥用票据。一系列的物证使税务机关对该中心申报的税款产生怀疑。

  于是广州市地税局于2002年1月底召开了案情分析会,分析认为:

  1、该中心每年申报的收入偏小,而且连续两年严重亏损,一般情况下很难维持下去。但该中心还能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大做广告宣传,这笔巨额的广告费用从何而来?

  2、该中心使用违规票据如此之多,能真正做到帐实相符吗?

  据此,税务部门得出初步的结论是:该中心另有一套帐册记录了真实的收支情况,而原先提交稽查的帐册仅是一套应付税务稽查的“外帐”。

  三、斗智斗力、挖出“内帐”

  税务机关锁定了目标,决定重新调整策略,改变稽查方式,对该中心进行突击检查。

  为了避免该中心转移帐册,地税部门一方面继续对该中心进行正常的检查,另一方面调集税务稽查部门采取了统一行动。

  按照行动的部署,税务机关派出两名税务稽查人员假扮顾客前去该中心交费报名,当场查获该中心培训报名时仍然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而该种收据该中心在税务稽查时已向税务稽查人员表明自2001年起就不再使用,而使用正式的发票。

  缴获该证物后,其他等候在外面的税务人员接到信号,立刻进入该中心进行突击检查,在企业财务室,税务人员查获了该中心以电脑自编表格形式做的1999年7月至2002年2月“利润表”及“现金收入、支出明细表”(即“内帐”),该中心财务人员还当即承认“内帐”即是反映中心真实收支情况的财务帐册。

  经过对调回的资料进行初步核对分析,1999年7月至2002年2月该中心自报应税收入约218.40万元,而内帐反映营业收入却达到1159.30万元,而此收入还未统计销售美容品收入。为把问题进一步弄清楚,税务机关通知了法人陈某、股东殷某、财务负责人崔某、出纳罗某四人分别到税务机关接受询问。税务机关的干部耐心地向他们宣传税收法律政策,希望他们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如实交待自己的偷漏税问题。但在此时此刻,陈、殷等人仍然怀着侥幸心理,认为只要熬过这一关就安然无恙。于是他们采取对抗的态度,要么沉默不语,要么就说“不清楚”、“不懂财务”或是“时间长了,忘记了”;面对铁证如山的“电脑内帐”,两名财务人员也矢口否认,甚至还说出“税务人员查出的电脑帐是自己为了读书而做的功课”,“全是个人凭想像而虚构出来的”这样荒谬的话。而作为法人的陈某也以“这些资料是私人的东西”为借口而拒绝在资料上盖上单位公章。

  面对该企业偷税手法恶劣,在证据面前推翻前供、出尔反尔的情况,为了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严惩偷逃税犯罪行为,确保偷漏税证据不被企业销毁和转移,2002年3月19日税务机关果断决定将该案及上述四名当事人一起移交天河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随即对陈、殷、崔、罗四人实施羁押审查。

  四、铁证如山、法网无情

  在法定留置偷税嫌疑人的第一个24小时内,税务机关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在该企业中找到了该企业确实存在“内帐”、“外帐”的记录单,还有大量的“现金收入明细表”、“学生人数统计表”、“工资表”、协议合同等。最有力的证据是出纳罗某在一份记录上清楚写着:某部分外帐给税局拿走了,某部分内帐还没给拿走。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公安部门认识到,该中心设置两套帐以达到偷税目的是毋庸置疑的事实。经过公安机关的连夜审讯,在无可辩驳的事实面前,陈、殷等人终于分别承认他们有目的的偷税行为,在他们的交待下,公安干警还从其家中查出该企业股东从该企业收入中未缴税就分得红利的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