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具广场有限公司是2002年底兴办的一家家具经销企业。自公司创办以来,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公司利用当地媒体展开了猛烈的宣传攻势,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在华东地区小有名气。2004年底,公司董事会对近来市场开拓情况进行盘点,其中对广告费用的税务处理感觉把握不大,决定聘请税务中介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2005年1月26日,A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老李和小周应聘为该公司进行纳税风险评估。他们从财务报表了解到,该家具广场有限公司2003年和2004年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25800万元、42600万元.账面发生广告费用2750万元、3012万元,业务宣传费用156万元、300万元。
通过对账册进行专项审计。老李和小周发现三个问题:
一、广告费用的范围掌握不准确。
该公司2003年2月份的25号凭证,借记经营费用(广告费)35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350万元。但是当他审计该凭证下面的附件时,发现两张发票中,一张是广告公司开具的,金额为70万元,另一张是某设计机构开具的,涉及金额280万元。经进一步了解才知道,这是一笔由广告公司委托某设计机构为其设计并制作的五个大型灯箱费用,属于非专业广告公司开出的发票。
老李指出,广告费用的列支应该具备三个条件:其一,由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专业广告公司发布;其二,通过一定的媒体上发布的。这里的媒体的范围包括报纸、期刊、路牌、灯箱、橱窗、互联网、通信设备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其三,应该取得广告专用发票等。如果不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就不能作为广告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广告费用与业务宣传费用的划分不清。
为建立企业形象,该公司在销售家具过程中,都附带赠送印有本企业标志的挂钟、台钟、笔架等小礼品。但是公司财务上将其中部分物品列入广告费用列支了,如2004年12月31日的5号凭证。就列支了30万元的广告费用,经查,系公司为迎春节展开促销活动而购置的小礼品。
小周告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列支税法有具体的规定,两者差别较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明确,一般广告费允许在销售(营业)收入的2%以内当年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第089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业务宣传费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O.5%,低于标准的据实扣除,高于这一比例的部分以后年度也不得申报扣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广告费用扣除限额的基数,除了主营业务收入外,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这一点与计算业务招待费用扣除限额的方法相同。
三、广告费用的结算方法不正确。
该公司将当年的广告费都直接列支了,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应按一定的比例进行结转。因此,注册税务师建议该公司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如下纳税调整:
2003年广告费用按8%的比例计算税前扣除限额为2064万元。本期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用为2470万元(2750-280)。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6万元。尚未扣除的广告费应留作以后年度扣除,但在会计上不作账务处理,纳税人可以自己建立台账,以便正确核算有关费用。而当年的业务宣传费用可以列支129万元,其超出的27万元则不允许在税前列支。
2004年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为3408万元。本期实际发生广告费支出为2962万元(3012.50)。此外,上年还有结存的广告费用406万元,两项合计3368万元小于允许扣除的限额,可以全额扣除。当年可以列支业务宣传费用213万元,超出的87万元则不允许列支。
另外,老李和小周还提醒大家,对于广告费的处理,不同行业有其具体的规定。纳税人应该注意有关政策:
1.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2.邮政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合并计算。汇总后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国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2%,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2%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2%的部分,可按照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各省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9%,国家邮政局本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国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1%。
3.对于特殊行业提高广告费列支标准的,各地还有具体规定。如江苏省明确“制药、食品……等行业的企业”是指以制药、食品……为经营主业的企业。“经营主业”是指占企业整个经营业务营业额50%以上的业务。企业各项经营业务均不足50%比例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其经营营业额最大的一个业务为经营主业。
4.有些行业的广告费用的计算方法也有具体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第1147号)明确,自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凡按国税发[2001]69号的规定,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应收未收利息采取直接冲减当年利息收入方式进行处理的,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准予将已冲减当年利息收入的部分还原,即以当年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计算上述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5.个别产品在具体操作环节应注意具体解释。如江苏省就明确。黄酒生产企业可在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税前据实列支广告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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