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是香港A公司在深圳独资创办经营的一家外商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港币,实收资本200万港币,于1994年2月正式开业。公司主要经营与计算机相关的产品,如线路板,微型马达等,以及塑料制品的加工装配业务。
香港A公司拥有该公司100%股权。该公司的原材料完全由香港A公司供应,其产品也全部销售给香港A公司。因此,该公司与香港A公司是关联公司。
1.财产租赁情况。
该公司1994年2月开业后,从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和有关财务报表反映的情况看,该公司租入了大量固定资产。其中厂房、宿舍的价值约40 00万元,机器设备价值约3000万元,办公、电子设备及运输工具等530万元。
以上固定资产的出租方是公司股东——香港A公司。
2.租金支付情况。
该公司与香港A公司签订的租赁合约规定,公司按租入固定资产总金额每年以26%租金率支付租金。1994年度(10个月)该公司支付给香港A公司的租金为:
(4000+3000+530)×26%÷12×10=1631.5(万元)
每年26%的租金率明显高于正常的租金率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五十七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用,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因此,税务机关决定对该公司进行调整。
四、调整依据和计算
税务机关曾要求该公司提供其关联公司——香港A公司上述租赁项目,租给非关联公司的租金收取情况,但该公司无法提供,因此,税务机关根据某租赁公司的租金收取标准,来核定该公司的租金额。
税务人员从某租赁公司了解到的租金率为:
房屋:4.725%
机器设备:9.225%
其他设备18.225%
该公司1994年应付租金金额计算如下:
1.厂房、宿舍租金:
40000000×4.725%÷12×10=1575000(元)
2.机器设备租金:
30000000×9.325%÷12×10=2306250(元)
3.办公、电子设备及运输工具租金:
5300000×18.225%÷12×10=804937.50(元)
1994年租金共计4686187.50元。
该企业原支付租金16315000元,调增所得额11628812.50元
五、调整所得额企业自报1994年度亏损3335877.6元,经调整后,1994年利润为:11628812.5-3335877.6=8292934.90元,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1994年度为第一个获利年度。该公司对此调整无异议,以后年度亦按此办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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