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宾馆6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收取的客房收入100万元。
(2)免费为一公司提供一间办公用房(标准间每天房价120元),其代价为该公司为宾馆免费提供一批价值相当的灯具和室内装饰画;合同期限为1年。
(3)宾馆附近设一美容美发厅(单独核算),本月收入2万元。
(4)洗衣房为客人洗衣收取的费用0.4万元。
(5)代客人预订机票、火车票收取的手续费0.4万元。
(6)集团公司召开业务会议用宾馆会议室2天,住用客房10间共住用3天;会议室租金每天300元,住用的客房每天200元,此项费用冲减宾馆上交集团公司的管理费用。
根据发上业务,5月份宾馆交纳的营业税为:
100×5%+2×5%+(0.4+0.4)×5%=5.14(万元)
〔案例分析〕税务机关经查账核实认为该宾馆计算应纳营业税有以下错误:
(1)免费为一公司提供一间客房,对方免费提供宾馆一批灯具和装饰画属于以货易货行为,应计销售,计算营业税。
(2)集团公司开会使用会议室及客房的费用实质是宾馆营业收入,不能因冲减管理费而不计征营业税。
应按以下办法调整:
为某公司提供客房本月收入=120×30=3600(元)
集团公司用房收入=300×2+200×10×3=6 600(元)
应交营业税=(100+0.36+0.66)×5%+2×5%+(0.4+0.4)×5%=5.191万元
所以6月份宾馆应交营业税为5.191万元,少交税0.5万元,应按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偷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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