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必利康化工有限公司于1995年6月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作抵押向某工商银行取得贷款120万元。由于企业经营不善,贷款不能及时归还,另外还欠银行利息30多万元,经多次催收无效,工商银行向法院起诉,并于1998年10月法院判决如下:必利康化工有限公司以临街楼一幢和分厂2000平方米土地折价归还贷款本息。资产评估折价如下:①分厂未使用土地账面价值20万元,折价30万元;②临街楼账面固定资产原值8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折价80万元;③临街楼占用土地账面价值20万
元,折价40万元。该企业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短期贷款-深圳市工商银行 1200000
贷:固定资产-办公楼 800000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400000
税务人员于1998年12月对必利康化工有限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发现企业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抵顶款的行为均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案例解析]
根据国家税发函(1995)156号文规定,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以抵押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顶贷款本息的行为属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考虑到企业平常纳税态度较好,暂不罚款,企业应按章补缴5%的营业税。
必利康化工有限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用红字冲销原记账凭证:
借:短期贷款-深圳市工商银行(红字) 1200000
贷:固定资产-办公楼(红字) 800000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红字)400000
②出售固定资产结转其账面原值的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
贷;固定资产-办公楼 800000
③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抵顶银行借款和预付利息:
借:短期借款-深圳市工商银行 1200000
预提费用-预提借款利息 3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000
其他业务收入-转让无形资产 700000
④出售固定资产的净收益转作营业外收入(800000-600000-税金40000=160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60000
⑤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400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400000
⑥补提税金:
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800000×5%=40000元
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营业税=700000×5%=35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
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 3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5000
⑦缴纳税金: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50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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