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购置固定资产的利息支出记入财务费用偷逃所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1.案例简介: 1998年4月,税务人员在对某企业1997年企业所得税进行结算时,发现该企业1997年 财务费用 支出较1996年和1995年有较大增长,增长比例达30%。因此决定对其财务费用明细账...

    1.案例简介:

    1998年4月,税务人员在对某企业1997年企业所得税进行结算时,发现该企业1997年“财务费用”支出较1996年和1995年有较大增长,增长比例达30%。因此决定对其财务费用明细账进行审查,发现财务费用增长迅速的主要原因在于利息支出过大。稽查人员于是调阅了“长期负债”、“短债负债”账户,对每笔利息支出的对应关系进行了核实。发现该企业曾从银行获得一笔200万元的贷款,用于新生产线的引进与安装。该企业1996年将此项贷款利息25万元记入了“在建工程”,而1997年却将贷款利息25万元计入了“财务费用”。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以获得的长期借款、长期债券等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购置安装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或计提的利息支出应记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资产交付使用后,借款尚未到期,所应支付的利息或计提的利息支出可以记入“财务费用”。因此该企业

    ①在设备安装期间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在建工程 
      贷:长期借款——利息支出

    ②设备安装、购建后,直至偿还借款期间的利息支出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长期借款——利息支出

    记入“在建工程”的利息支出,只能在竣工后转入“固定资产”通过折旧摊销,而不能一次性列为“财务费用”。

    该企业在明知应作何账务处理的情况下,故意将利息支出列入“财务费用”是明显的偷税行为。除了补交8.25万元(250000×33%)的所得税税款以外,根据原《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还应处以所偷税额2倍的罚款。

    3.账务调整。

    借:在建工程    2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00
   
    借:所得税8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82500
   
    借:利润分配——税收罚款    165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82500
      贷:银行存款    24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