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稽告[2013]05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

来源:税企网 作者:税企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琼地税稽告[2013]05号 2013.9.12 我局对海南和阳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至2009年度的地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该公司存在的税收违法事实...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琼地税稽告[2013]05号                                    2013.9.12

 我局对海南和阳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至2009年度的地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该公司存在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我局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违法事实
㈠营业税及附加
该公司2007年至2009年度销售房产取得收入,未按规定足额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少缴营业税68,548.48元、城建税4,798.39元、教育费附加2,056.45元。

㈡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在2007年将股本金31,000,000.00万元通过相关公司、个人银行帐户间接或直接支付给股东,应视为向股东分红,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00,000.00元。
云中飞点评:
股东从其投资的企业拿钱是经常发生的。云中飞总结了一下,股东从其投资的企业拿钱有以下几种情形:
1、分红,这个肯定要交个人所得税
(1)分现金,这个肯定要交个人所得税;
(2)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也要交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借钱,有借条,或者没有借条,但公司的帐有划款记录,这个如果年底未还也未用于生产经营的,也要交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这个也要交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有人说,本案这个为什么不做为资本金收回来认定呢?啊啊,云中飞告诉你,资本金收回要去公商局办理减资手续,要办理股东变更的哦,你办理了吗?没有,那你就不是撤资、减资。

4、直接拿钱走,不说分红,也不是是借钱,股东什么都不说,反正股东就是把公司的钱拿走了,本案就是这种情况,被海南地税视同分红处理,注意,不是按“其他所得”处理,云中飞认为视同分红处理是正确的。

㈢房产税
2008年4月,该公司将自建开发产品130㎡作为办公室使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4,873.86元。
云中飞点评:
将自建开发产品作为办公室使用是典型的使用,这个肯定要交房产税的,云中飞随便告诉你,如果你把自建开发产品拿到银行去抵押贷款,这个也属于典型的使用,同样要要交房产税的,知道吗?云中飞9月10日给新疆地税局稽查骨干讲房地产课程就讲到了这个问题,详细情况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fqh.html 

㈣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税前超标准扣除费用未足额进行纳税调整,造成2005年度-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错误。
云中飞点评:
企业所得税到底有什么申报错误,公告没有详细的说明。希望稽查报告有详细的说明,否则就是事实不清了。

二、处理处罚决定
㈠除依法追缴营业税68548.48元、城建税4798.39元、教育费附加2056.45元外、房产税4,873.86元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4号)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试行)》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
1、对该公司未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造成少缴营业税68,548.48元、城建税4,798.39元的行为,处于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36,673.44元(其中营业税罚款34,274.24元、城建税罚款2,399.20元)。
2、对该公司自用房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4,873.86元的行为,处于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2,436.93元。
云中飞点评:
1、应不应该定偷税
该公司未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造成少缴营业税68,548.48元、城建税4,798.39元,房产税4,873.86元的行为,只补税,处于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倒是按偷税的标准罚,但是,没有按征管法定为偷税。应该说,海南地税对纳税人的处理是从轻的,是很人性化的,这也是新刑法的规定,你只要补税了,你就不是逃税罪了。目前,云中飞认为,我们的税收征管法修订的速度太慢了。征管法,速度啊。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超过5年税务局能罚款吗?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很多朋友认为,本案是2013年处罚2007年的事,又没有定偷税,超过了5年是不能处罚的。没错,没有定偷税,超过了5年是不能处罚的,但是,本公告虽然是2013年颁布的,但稽查的时间肯定是在2007年起的5年内,做过稽查的朋友就知道,检查时间与最后处理是有个时间差的,有时候遇到纳税人的抗辩大的,需要请示上级部门的的时候,这个时间差就更大。把握的要点是,五年内发现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这里强调是发现两个字。

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款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拟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00,000.00元的行为,处于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240,000.00元。
云中飞点评:
先说本案的1个大瑕疵,第七款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看到了吗,应该是第七条第一款,不是第七款第一款,是第七条,不是第七款。云中飞没有看过本案的税务处罚决定书,如果税务处罚决定书出现第七款这样的表述,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是一个很严重的错误。

说完本案的1个大瑕疵,云中飞再说本案的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处于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 云中飞一直说本案海南地税是从轻处理的,你明白了吗?罚款终于可以突破0.5倍的下限了。了不起,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不容易啊,这是《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这也是云中飞孜孜以求的,云中飞当年在参与制定广州地税局《关于印发偷税行为理解认定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6]73号文件的时候,详细情况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3lr.html

就一直想突破0.5倍的下限,但是,当时很少有税务局敢突破0.5倍的下限,现在,各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来了,可以轻松突破0.5倍的下限了。

㈢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计算应加收滞纳金合计1,236,751.51元(其中:营业税816,760.49元、城建税57,173.23元、房产税770.44元、企业所得税362,047.35元)。
云中飞点评:本案的滞纳金处理有3个问题需要关注:
1、强制法出台后,滞纳金加收能否超出本金?
云中飞注意到,本案少缴营业税68,548.48元,而营业税的滞纳金为816,760.49元,远高于本金,是否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以上规定存在冲突,造成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把握。强制法出台后,滞纳金加收能否超出本金?海南地税的处理结果表明了海南地税的态度: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国家税务总局的态度也是如此。详细情况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7400eb0102egfa.html

2、另外,云中飞还注意到,本案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滞纳金,是正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3、 前面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表述可以说语焉不详,未见具体的处理情况,现在突然冒出了362,047.35元的滞纳金,给人事实不清的感觉。

三、执行情况
以上应缴营业税68,548.48元、城建税4,798.39元、教育费附加2,056.45元,房产税4,873.86元,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00,000.00元;加收滞纳金1,236,751.51元,罚款1,279,110.37元,共计8,796,139.06元,已于2013年3月26日前全部执行入库。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