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该案件为市局专项检查案件。
(二)自然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XXXX年X月X日,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XXXX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 、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一)、检查思路和方法
了解该单位的收入构成,检查过程中采用了调帐检查、实地检查和询问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对该单位在地税局缴纳的各地方税种进行了全面检查,
(二)、涉税违法事实
经检查,该单位存在营业税少缴和滞纳税款的行为,另外该单位在存在我检查组开始对其进行检查后自行补税的行为。
1、 营业税
2005年8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取得营业税计税收入41224522元,应缴纳营业税2061226.10元,已缴纳营业税991116.31元,少缴纳营业税1****元,还少缴纳营业税441314.02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2008年1月公司性质变为内资企业。该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5%.
2008年1-12月应缴纳营业税2621169.20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31**1803.92元。
3、教育费附加
2**.35元。
4、土地增值税
该企业2006年度按照0.5%(京地税地[2005]557号),2007年-2009年按照1%预征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2006年1-12月,该单位预售款合计22004085.67元,应纳土地增值税110020.43元,已纳土地增值税**日,该企业补缴检查期内土地增值税2092222.88元,多缴土地增值税1466609.86元。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补缴营业税441314.02元。
2、营业税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加收营业税滞纳金733302.26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京政发[1985]86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803.92元。
4、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加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30420.10元。
5、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京政发[1994]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3082.35元。
6、土地增值税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加收土地增值税滞纳金64768.25元。
三、案例分析
1、关于该单位应缴少缴营业税的情况分析
2005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该单位共计取得营业税计税收入395,868,365.03,应缴纳营业税19,793,418.25元,已缴纳营业税11,604,989.81元,少缴纳营业税8,188,428.44元。原因是该单位“预收账款”没开发票的部分收入和“其他应付款-定金”这两个科目没有计入营业税计税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2、关于该单位应缴少缴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分析
该单位2006年1月-2009年6月合计应预缴土地增值税2807496.5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2181883.48元,少预缴土地增值税625613.02元。2009年10月22日,将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625613.02元自行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