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银行业案件检查发现问题汇总
根据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工作安排,我局组织第一至第五稽查局对农行和建行部分网点进行检查。目前检查基本结束,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汇总如下:
一、营业税及附加问题
(一)逾期贷款利息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银行将逾期90天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含复息)计入表外催收利息,这一部分利息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逾期90天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含复息)不得冲减当期营业税应税收入。具体问题描述:某银行2011-2013年度计入表外的催收利息合计152,059.97元,未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检查组已将此部分收入调整计入营业税应税收入,计算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手续费佣金、汇兑损益收入少计或不计
银行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除了受托收款业务外,手续费收入应在每一个环节按全额作应税收入,同时不得扣除支付给下一环节的手续费支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直接将手续费收入冲抵支出。具体问题描述:在对某银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行与特约商户签约,银行卡刷卡时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收单手续费。根据行业惯例,收取的手续费包括三部分,发卡行收取70%,银联收取10%,收单行收取20%。银联清算时按照上述标准清分。由于是该行与商户进行签约,约定了收费标准,并且提供收费单据,因此特约商户根据约定支付的全部费用构成了该行的收入,该行应全额申报营业税。但是该行仅就自身收取的70%部分计入手续费费用并据此缴纳营业税,少缴了营业税。
(三)收取的贴现利息收入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四)银行卡年费未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具体问题描述:收取的贴现利息收入银行卡年费收入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分期确认收入,造成未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五)房屋租赁收入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具体问题描述:某银行发生房屋租赁业务取得收入时,是按照实际收取租金时间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而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应按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存在逾期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问题。检查组已将该部分收入调整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征收滞纳金。
(六)抵债资产变卖、拍卖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具体问题描述:某银行将抵债资产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项并未进入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房产税问题
(一)盘盈的房屋营业用房改良增加的价值,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营业用安全保障设备、存取款机等设备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三)出租房屋收取的租金,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三、印花税问题
签订的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购销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等均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印花税。具体情形如下:
(一)某银行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按合同约定分期发放借款金额。在申报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时,未按照税法规定依借款合同记载总金额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只按照当期实际发放借款金额申报缴纳,存在逾期缴纳印花税产生滞纳金问题。
(二)某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担保借款合同未按规定对书立的应税凭证及时、准确贴花。
(三) 对新购进的房屋合同记载金额没有申报缴纳合同印花税。
(四)某银行向外租赁房产进行经营,签订合同金额合计159,417,320元。该行未按税法规定足额申报贴花。
四、土地使用税问题
某银行的账外资产中的土地面积599.93㎡未并入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个人所得税
(一)发放给单位员工的购物卡,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二)为单位职工超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三)发放给单位员工的福利补贴,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是应列入职工薪酬范围的支出费用化,具体问题描述:某银行为职工大量报销出租车票,变相发放交通补贴。 另外在业务费用中列支办公用品,日用耗材,实际是为职工套现发放奖金。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等应有条件、按比例在税前扣除,但是在计入业务费用后,可全额税前列支,有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风险。而且此类业务数量大,涉及面广,真实性难以核实,为税务机关监管增加难度。该行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办公用品费”、“其他交通费”、“午餐费”、“市场拓展境内差旅费”等经济业务,均以各支行或个人填报报销,后附原始凭证分别是销售发票、餐饮发票、住宿发票等,发票中付款方名称分别是“三亚建行”或“个人”等。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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